一、旁听前的功课预习
旁听前,笔者登录香港地区的“裁判文书网”即“法律资料参考系统”(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nt.jsp)查阅已公开的关于许金山案的全部裁判文书,并结合wiki百科的介绍、新闻媒体的报道,对案情及争议焦点有初步了解。
图一 香港地区“法律资料参考系统”上公开的全部关于许金山案的裁判文书
事实证明,这种功课是值得的。进入法庭后面对全英文的庭审,如果没有事先做过功课,当日庭审是大概率无法听懂,也无法拥有参与感的。如果不想浪费时间,最好多花些时间😄。
(一)案情概要
许金山案发时是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麻醉系副教授、沙田威尔士亲王医院名誉高级医生,案发时53岁(wiki百科显示时年50岁)。2015年5月22日,被害人黄秀芬及许俪玲,也就是许金山的妻子与次女,被发现因一氧化碳中毒死在香港西贡西沙路西澳村对面巴士站的黄色Mini Copper私家车内,车尾发现一个瘪掉的瑜伽球。案发后约一年左右,警方一直没找到一氧化碳的来源及与凶手相关的有力线索,该案遂成香港一大疑案。
图二 案发现场车辆,图片转引自香港01新闻
案发一年后,警方对一氧化碳来源重新侦查,发现许金山有通过工作单位购买一氧化碳的行为,同事助理教授周昊翘指出:案发前两日曾亲眼看到许金山将一氧化碳注入两个瑜伽球内带走。警方遂于2016年5月12日首次拘捕许金山,同时搜查其住处。
经搜查,警方在许金山的家中书房一个抽屉内发现一个白色瑜伽球塞子。许金山解释称曾将一氧化碳充入瑜伽球中打算作实验,并辩解曾告知次女许俪玲瑜伽球中含有一氧化碳,她可能系自杀。
2018年9月19日下午6点44分,经陪审团一致裁定,许金山两项谋杀罪名成立。张慧玲法官(The Hon Mrs Justice BARNES)在宣判词(HCCC 374/2017)中指出:
“His excuse that he was taking the carbon monoxide home to kill rats was evidently not believed by the jury. It is shocking that a highly educated, clever and successful man such as the defendant would conjure such a calculated method to get rid of his wife. Though there is no direct evidence as to the motives for getting rid of his wife, the fact that there was a third party involved, and the fact that the defendant and his wife own certain properties, half of which might, in the case of divorce, had gone to the wife, might have some bearing on his motive.
他辩称将一氧化碳带回家是为了杀老鼠,但陪审团显然不相信这种说法。令人震惊的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聪明且事业成功的人,如被告,会设计出这样一个经过精心计算的方法来谋害其妻子。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其谋害妻子的动机,但第三者的存在,以及被告与妻子共同拥有的部分房产可能在离婚的情况下归妻子所有,这些事实可能与他的动机有关。”
(二)“一个塞子引发的重审”
一审宣判后,许金山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于2022年6月7日被驳回。此后又向香港终审法院提起终极上诉,终获准许上诉裁定([2023] HKCFA 13)。其中,许金山提出的上诉理由有:
“一、原判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1.原审让被告人自证清白。
原审让被告人提供可信证据或可靠证据(good or reliable evidence),或充分可靠及强大说服力的证据(evidence of sufficient reliability and strength )去质疑控方主张的事实,实际上是让被告人自证清白。
2.原审中被告人因沉默而导致不利推定。
许金山认为,2016年,在关于大约一年前发生的致命事件的警察问询中,他被问及为何在2015年被警方看到时没有提到瑜伽球和其中的一氧化碳。法官未能正确指示陪审团不得因其未提到相关事实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因为这种推论将违反其沉默权。
二、原判事实不清
1.‘时间线不满足’。
许金山认为综合命案事件发生时间、受害者驾车行驶的距离、瑜伽球中致命气体的扩散速率与浓度、气体吸入的后果以及许金山离家上班的时间,他没有可能将充满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放入车内。许金山称法官在总结陈词中未提及此假设。
2.‘缺失的塞子’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但却对陪审团产生错误引导。
虽然2016年在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白色的瑜伽球塞子,但与本案无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发当时瑜伽球塞子缺失。原审法官因该证据对陪审团作出错误引导,使陪审团对该塞子与瑜伽球产生关联,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论。”
(上述理由经笔者根据内地刑事上诉状撰写习惯整理总结并翻译形成,并非原文阐述顺序与行文逻辑、风格)
终审法院于2023年6月6日批准许金山的上诉申请,并择期开庭审理,同时认为:原审法官以“缺失的塞子”对陪审团开展的引导,确实可能会引起实质和重大的不公(a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简言之,原审就“缺失的塞子”这一情节没有充分进行审查与辩论,可能导致全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2023年11月21日,终审法院宣判([2023] HKCFA 37):许金山上诉得直,案件须发还重审。终审法院在判词中强调:
“71.正如前文所述,控方使用了排除法,即被告是唯一有可能将瑜伽球放入迷你库珀汽车并移除塞子释放一氧化碳气体进入车厢的人。控方在开庭时表明,确定车内瑜伽球的放置人是案件的关键,并强调将有大量证据致力于排除莉莉(笔者按:指被害人许俪玲)作为被告所指认为可能实施此行为的唯一人选。在结案陈词中,控方进一步阐述其案件的要点:
‘控方是通过排除法,排除所有其他嫌疑人。控方逻辑是:一旦完成排除过程,剩下的唯一一个人就是被告。’”
72.在法官对陪审团的总结陈述中,法官一再提醒陪审团,控方是通过排除法,陪审团可以确信唯一可能将瑜伽球放入车中的人是被告。如前所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官讨论了塞子的重要性,以及这如何帮助陪审团判断是否可以排除莉莉作为犯罪嫌疑人。正如格朗兹先生所指出的,法官在总结时一开始就提到,瑜伽球被发现在车中‘没有塞子或塞子已被移除’,并且在接下来的总结中大约二十次再提到了塞子的缺失或被移除。
73.本案中,法官的总结陈词导致被告人有理由抱怨,因误导性指引,他未能得到公平的审判。他的辩护理由是,控方并未能够排除将瑜伽球放入车中并移除其塞子的人是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莉莉“是放瑜伽球的人”这一可能性,没有得到法官的恰当处理。相反,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法官的误导性指导,陪审团被邀请排除莉莉作为可能的候选人,而这基于一种不允许的推理过程。
74.附加条款测试(The test for the proviso)要求上诉法院确认,如果陪审团得到正确的指导,是否任何合理的陪审团都会毫无疑问地定罪。仅仅上诉法院认为应当定罪是不够的。
(笔者按:“附加条款测试”是基于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3条第1款c项第3句'但如上訴法庭認為實際上並無司法不公,則即使上訴法庭認為就上訴中所提出的論點或會作出對上訴人有利的決定,上訴法庭仍可駁回上訴'。即如认为即使上诉人的部分观点成立,一个假设的陪审团也会基于全案的事实与证据判定有罪的话,就应当驳回上诉。)
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假设的陪审团没有受到塞子的误导性指导,基于法庭上呈现的证据,是否它会不可避免地做出定罪的决定。在本案中,事实本身已是极其特殊。案件所涉及的谋杀手段不同寻常,甚至可以说是独特的,需要陪审团在判定被告有罪之前解决多个问题。我们并不确信,如果假设的合理陪审团没有收到关于塞子的误导性指导,它仍会十分确信地定罪。这是因为,在缺少法官关于塞子的指导这一重要证据的情况下,控方基于排除莉莉作为将瑜伽球放入车中的人的证据,仍然存在一定疑问,因此合理的陪审团如何处理这一排除法过程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此,证据应由新陪审团在重新审判时重新评估,而不是由上诉法院假设定罪的必然性。
(判决书内容原为英文,上述中文内容为笔者借助AI自行翻译)
二、前往香港高等法院旁听
我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10点进入香港高等法院第六层第10法庭旁听。在此之前,本案已进入对证人的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阶段。正如在港剧以及其他律政剧中演绎的那样,交叉盘问往往是一个刑事诉讼中最为精彩的部分,我随机地在这个阶段进入旁听,实在是幸运。
图三 许金山案开庭公告
香港高等法院位于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从深圳福田乘高铁至香港西九龙站后,走到柯士甸站坐地铁到红磡,再从红磡转地铁至金钟,出门步行10分钟左右便到。
图四 2024年11月18日从商场廊桥遥望香港高等法院,作者拍摄
公众人士(即旁听群众)的入口在高等法院二楼。进入须安检,不得带瓶装水进入,可以自带水杯,法院内有免费冷热饮用水可自行接取,也有自动贩卖机可以买冰可乐等。与内地各地目前各种五花八门、层层加码的法院安检“鬼则”不同的是,进入香港高等法院旁听无须出示任何身份证件,无须登记,无须存包,无须存手机,无须预约,无须获得事先许可,无须担心手机信号被屏蔽(但进入法庭旁听时须关机),没有“占坑”旁听存在。
我也常常回忆自己刚上本科时曾独自到浙江省高院旁听,那时似乎也并不怎么安检,只要出示一下身份证就可以随便听,当然那时也没什么人旁听。
在法庭旁听上唯一享有特权的,是香港的媒体。香港高等法院第十法庭第一排的座位全部预留给媒体,公众人士不得使用第一排的座位,其他座位则可以随便坐,偶尔管理员大爷会安排就坐。旁听座位说实话着实有点小,比飞机经济舱还局促一些,久坐非常难受,毫无舒适度可言。
香港的媒体似乎并不珍惜这种“特权”。在我旁听期间,就见到不少媒体记者匆匆跑进来旁听,五分钟即离席,匆匆记上几笔就作罢,甚至离席时也不遵守司法礼仪,迳行离开(香港法庭的习惯是,进入或离开法庭都要向法官鞠躬一次表示尊敬)。这是他们的浪费,也是他们的幸福。
当天香港高等法院第十法庭除庭内可以旁听外,庭外休息区也设置了大屏电视直播庭审内容,以方便未能入庭旁听的群众获知庭审情况。直播网络有所延迟,大约五秒,故经常发生法庭内证人已经陈述完毕,法庭外的电视机上证人还在陈词,回音又传到法庭内的情况。
三、进入法庭
(一)保安大爷
上午十点,我准时到达第十法庭门口。门口左边位置是一位年长的保安,与港剧中的保安大爷形象简直一模一样。
图五 香港电影《僵尸》剧照,其中饰演保安的演员为卢海鹏
大爷问我:“你要进去听?”我:“当然(粤语)。”“熄咗?”我:“啊?”大爷:“手机要关机喔(普通话)。”我:“喔,熄咗。”大爷遂为我开门。
(二)法庭布局与审讯流程
穿过两道隔音门,我终于进入香港高等法院的刑事法庭。满目的原木色彰显法庭的极简与干练,法官席上方挂着醒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志,标志中央是熟悉的紫荆花图案,整体是红色。整体布局如下:
图六 香港高等法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到訪司法機構(附圖)》一文的配图,与我旁听的第十法庭内部陈设几乎完全一致,图中文字为作者添加。
图七 香港善导会模擬法庭‧公義教育計劃网站绘制的法庭布局图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香港的刑事法庭控辩双方位置靠的非常近,与内地大为不同,“两造对抗”的意味从布局上并未那么突出,更有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感觉。
内地法庭布局虽然“两造对立”,但常常会有无效辩护的场景出现,此时控辩双方亲如一家,要不是法庭如此布局,控辩双方能坐到一张椅子上去;也常有剑拔弩张的情形,控辩双方相视如仇雠,当庭宣告互相已形成“仇恨关系”,庭后要把对方“送进去”。
不过我相信,即使香港法庭在布局上让控辩双方的座位挨得这么近,在刑事诉讼这一场“国家发起的战争”面前,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亦不会亲如兄弟。正如《毒舌大状》电影中的一幕,辩方找控方沟通案件,控方是连手都不握的。
图八 香港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审讯流程表》,引自香港高等法院法庭服务《小册子》第12页,https://www.judiciary.hk/doc/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gcshc_201812.pdf
(三)祁彦辉法官
法官席上坐着头戴泛黄假发的祁彦辉法官(Sir Brian Richard Keith ),以一口地道的英式英语主持庭审,本次庭审也均以英文进行。祁彦辉法官生于1944年,今年刚满80岁,但精神矍铄,像60岁左右,庭审中注意力极为集中,对控辩双方的陈述内容均极为耐心地听取,至少在我旁听的时间内没有丝毫走神的迹象。后来我才知道,他硕士和博士分别毕业于牛津及哈佛大学,著名的美国总统JFK和英国前首相布莱尔都是他的同学。
图九 星岛日报《男贼性侵女童拍片重囚9年》文刊登的祁法官相片,应是中年时摄。
有趣的是,祁彦辉法官陷入沉思时喜欢啃手指以及啃眼镜腿,眼镜也并不常戴,而是在需要看材料的时候才戴。他的语言简练而风趣,与内地民众日常想象的刑事法官“包公形象”截然不同,更近似于法学教授在法学课堂上的观感。
(四)七人陪审团
陪审团(The Jury)席上端坐着7名陪审员,大约是三女四男。按照香港《陪审团条例》规定,陪审团成员必须是香港居民,且年龄在21岁以上65岁以下。一般情况下为7人,特殊情况下可以为9人。《陪审团条例》第4条第(2)项还特别规定陪审团成员的语言能力必须达到“足以令該人明白該等法律程序”的程度,因此,许金山案的陪审团成员都是精通英文人士。
《陪审团条例》第10条至第13条规定陪审团产生的办法。首先由司法常务官在每隔一年的10月1日前,在宪报上公告陪审员的临时名单,然后在当年10月14日前(含本日),任何人都有权对陪审员临时名单提出异议。司法常务官根据相关异议决定剔除或维持名单内容。陪审员名单确认后,司法常务官在每隔一年的2月1日前在宪报上公告陪团员的确定名单。
陪审员名单确定后,如遇案件须组成陪审团的,“司法常務官須以抽籤或任何其他隨機抽選的辦法,從陪審員名單中選出由法官所指示人數的陪審員,組成一個小組。”这就是通常在港剧中看到的“陪审团”。
至于抽签的办法,《陪审团条例》第21条也明确规定:“司法常務官須安排將與被傳召以組成小組的所有陪審員的姓名相應的號碼,分別印在相同尺寸的卡紙上,並放入箱內,而司法常務官或法庭書記主任須在公開法庭從箱內抽出號碼,直至組成一個陪審團為止。”
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2条,担任陪审员是香港居民的法定义务,不得不到庭、到庭不参加诉讼或提前退庭。出现上述情况的,除处以罚款处罚外,还可能触犯“公然在法庭内犯刑事藐视法庭罪”而被判处刑罚。
最有意思的是《陪审团条例》第33条,规定陪审员的雇主不得因雇员担任陪审员而有任何歧视或终止雇员、威胁终止雇员的行为,否则“即屬犯罪,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因许金山案属于“重审案件”,即类似于内地的“再审案件”,因此本次陪审团成员是全新的。根据香港2023年第74号法律公告修订的《陪審員津貼令》:“須付給出任陪審員的人的津貼是每天$995,按該人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論)計算。 ”可见,陪审团成员为了裁断司法案件享有法定补贴。补贴金额在香港这个高薪高福利的地区,并不算多(折合月入3万港币),毕竟香港一顿茶餐厅简餐都要80港币左右。相对适中的补贴金额,体现了香港陪审员角色的社会责任性质。
我进入法庭后曾仔细端详每一位陪审员的神态,发现女性陪审员的表情比男性陪审员似乎更为温和一些。部分男性陪审员的表情已展现出他们对被告人的深刻怀疑,不知道前几日的庭审中,被告人是否说了一些不恰当的言语。
(五)被告人许金山
香港刑事法庭的被告人坐席似乎是石质的,位于法官席正对面,全屋的最靠墙位置。坐席前有透明玻璃及铁栏杆格挡,通常被告人的左右两侧各有一名警察看管。似乎部分法院的被告人席也有靠法官席右手边的,个中缘由不太清楚。
刚进入法庭时,许金山在被告人席就坐。他穿着一身西装,打一根过长的领带,面前的桌上和手上是案卷材料,梳着偏分的头发,刘海稍显过长而垂到眼睛前方。见到法官后,许金山态度谦卑而有礼貌,声音细小,眉眼低垂。但我似乎总觉得他的眼神中带有一股冷意,“狼顾鹰视”这个词常常盘旋在我的脑海中,尽管我知道,这个法庭应当秉持无罪推定立场,不可以对任何人戴有色眼镜。
(一)法官主动将被告人坐席靠前,并降低看管强度
2024年11月18日许金山重审案庭审一开始,祁彦辉法官就将处于法庭最末端被告人席的许金山叫到辩护人的位置,准许他在该位置进行接下来的交叉盘问。许金山表示了他的感激,并收拾好诉讼材料来到辩方坐席。
许金山在辩方席落座后,身边始终有两名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此时,祁彦辉法官又以极为慈祥与温和的语气,向警察询问:
“根据您的经验,您认为在这样的一起诉讼中,是否有必要在许金山身边安排两名警察执行看管任务?”
警察是个非常帅气的小伙,他用英文对祁彦辉法官说:
“是的法官,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有必要安排两名法警看管。”
祁彦辉法官又微笑着以商量的语气问警察:
“被告人是一个接受过极高教育(high educated)的人,也曾经是大学的教授,我想,似乎没有必要在他的左右两边各安排一名警察进行看管。如果可以的话,您和您的同事是否可以坐到后排?如果一定要留一个警察执行看管任务的话,是否可以坐在许博士的身后?”
此时那位帅气的警察没有再坚持,而是听从法庭的建议,留下自己坐在许金山身后执行看管任务,另一名警察则坐在被玻璃与铁栏格挡的被告人席的最右边。
我想,法官批准许金山站到辩护席上盘问证人,并让看管法警尽量减少或退后,应当有着这几层考虑:
1.本次庭审程序是盘问证人,而被告人坐席过于靠后,不利于证人和陪审团听清问题,可能会影响庭审效率甚至司法公正;
2.被告人自行盘问证人,将其坐席前置,有利于与控方更好地交流、沟通或者反对;
3.法庭审查的重点不仅仅是证人盘问,被告人在盘问时的神态、语气、姿势、反应等都是会影响陪审团判断的因素,坐席靠前更有助于法庭和陪审团观察;
4.落实无罪推定原则。许金山在盘问时如左右各站立一名看管警察,会使人天然产生“犯人盘问专家”的先入为主印象,削弱盘问的力度,违反无罪推定;
5.盘问证人需要纸笔记录,被告人席没有桌子和阅读板,但辩护人席有。把被告人坐席靠前,有利于他更好的开展盘问。
(二)对被告人合理诉求均尽量落实
香港刑事法庭在庭审进程中似乎并不处理被告人的要求,而是统一在陪审团退席后正式休庭前,由被告人在法庭上统一向法官提出各种“items”。当日庭审,许金山就提出很多请求。
其中获得准许的大致有:
1.请求调取专家证人报告中引用,但未作为证据交换给被告人的各类文件。法庭准许,并陈述原则:尽量确保有关单位提供被告人所需要的一切文件,以保障辩护权,但被告人须向法庭释明这些文件的存放地点;
2.请求其长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表示原则上准许,但须征询证人意见。控方当庭摇头表示反感;
3.请求专家证人提供关于侦查实验的具体文件,法庭准许;
4.请求法庭准许其开展较长时间的盘问,每个问题大约30-60分钟左右,法庭原则上准许,但释明:你不能每个问题都这么问;
5.请求法庭提供不同颜色的马克笔以便于在案卷上标注,法庭准许;
6.请求将证物瑜伽球从证物袋中取出,方便法庭各位查看瑜伽球的充气口,法庭准许;
未获准许的大致有:
1.请求法庭提供与控方一样的平板电脑,以查看案卷材料,未获准许。法官理由是:查看纸质材料并不会影响被告人的庭审能力,法官也与被告人一样仅有纸质材料查看,没有平板电脑;
2.请求法庭让被告人查看专家证人Dr.Wong在法庭上经常查看的工作笔记。法官征询了Dr.Wong的意见,Dr.Wong不同意被告人查阅自己的工作笔记,并说明工作笔记只是起到辅助记忆的作用,本身不是案件证据,并且其与相关单位订有保密协议,未经批准也不能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法官采纳了Dr.Wong的意见;
3.请求将瑜伽球的塞子从证物袋中拿出,以便法庭各位更为清晰地查看,未获准许。法官理由是:塞子很小,放在透明的塑料证物袋中已经可以很清楚地观察,不必取出察看。
五、庭审(聆讯)概况
(一)被告人选择自行盘问
与通常案件不同的是,在此之前不久,许金山拒绝了辩护律师盘问证人,选择自行盘问,同时解聘辩护律师团。一开始我没能理解,直到进入旁听后我才明白:接下来的盘问对象多是专家证人,专业性极强。许金山应是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极为自信,同时对辩护律师在专业问题上的盘问能力存在担忧,才作出这种选择。
后来旁听的事实证明,法庭盘问是项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活。如何建构辩方事实、如何摧毁控方事实以及反对控方的诱导性发问,需要敏锐的庭审嗅觉与一定的庭审经验。可惜的是,许金山在当天庭审中未能通过盘问给案件留下强烈的疑点,也未能有力地反击控方事实,甚至,连一次“反对”都没有提过。
七、旁听有感
后记
本文作者:孙易律师
于浙江杭州执业
承办全国范围疑难刑事案件
作者微信号:【jurists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