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全世界都不相信你,我相信你——一起命案辩护的心路历程

文摘   社会   2024-07-18 20:31   浙江  

徐昕老师亲自指挥大案刑辩团队孙易律师与贵州众哲所陈坤律师在威宁韩某某(化名)涉嫌故意杀人罪二审中进行了强有力的辩护。2024年7月,韩某某案终审获得改判,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刑期由死缓变更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实现了命案的有效辩护与援助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被告人韩某某(化名)与被害人周某某(化名)素有邻里纠纷数载,平时被害人经常带领家人埋伏、殴打韩某某。2007年初的某天深夜,周某某的尸体在村中水塘被发现,头部颅骨裂开,有钝器及锐器伤共三处,韩某某则不知所踪。


2021年警方将韩某某抓获,韩某某供述称当晚双方确实发生抓打,但仅为徒手互殴,并未使用任何器具击打周某某的头部。同时当晚还有第三人在场,手持棍子对其进行殴打,疑似周某某的配偶。不排除系其配偶误伤可能。


2023年6月14日,毕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一、提供援助



2023年7月9日夜,贵州威宁众哲所陈坤律师焦急地拿着一审辩护词与判决书找到徐昕老师,请他帮忙指导一下。徐昕老师一看:这是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俗称“命案”,被告人韩某某一审被判故意杀人罪成,刑期是恐怖的死缓。韩某某一直喊冤,始终强调其并未杀人。


韩某某现年已经52岁,如二审维持原判,根据经验,至少还要坐监近19年。且先前在看守所羁押待审的时间也不得折抵刑期。通俗得说,韩某某不仅还要继续坐牢近19年,且近3年在看守所的“牢”也白坐了。


如果这真是个冤案而得不到改判,韩某某出狱时也近72岁,这一辈子算是毁了。”“刑辩律师想要成才,还是要做一些命案,单纯地为生命与自由而辩,不论其他。”徐昕老师在看到这个案子的初步材料时曾这么说。


当陈坤律师找到徐昕老师求助后,10分钟不到,徐昕老师就召集团队讨论。团队讨论的结果大致是五五开,观点之间冲撞激烈,双方各执一词。


经过一夜的考虑,徐昕老师认为该案在事实部分确有疑点,于是一锤定音:提供援助!并决定推荐我承办本案。


大概从工作性质而论,刑辩律师很难将当事人的蒙冤和司法不公置之度

外。对那些蒙冤的被告人而言,刑辩律师是他们的最后一线生机,要是刑辩

律师都退缩了,都放弃了,自由和生命就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线。”这是徐昕老师在《无罪辩护》一书第二章“正义联盟 漳州郑龙江等涉黑案”中写的话。


在辩护工作开展之前,我将这句话牢牢地记在了心里,决心一定要尽全力辩护,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给客观事实一个交代,给自己一个交代。


二、会见试探


 

接手案件后,我用了一些时间整理案件疑点,随后立即赶赴贵州威宁会见被告人韩某某。


看守所内初次见他时,颠覆了我对“杀人犯”的想象。眼前穿着号服坐在我面前的,根本不是我想象中那种带有超雄综合症特征的“杀人犯”,而是一个略显瘦小的、有些内向甚至腼腆的中年男子,形象地说,就是“在农村的隔壁二舅”式的传统农村男性。


这怎么看也不像是个杀人犯呀?”我内心嘀咕。


我先带给他家人在生活上的嘱托,与他相互熟悉。在寒暄过后,我就案件事实向韩某某核实、发问,以求证客观事实与我的部分猜疑。


我发现,不论我正着问倒着问揣着明白装糊涂地问还是严辞诘问等等,韩某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始终如一,与笔录也一致。这大大地增强了我辩护的信心,使我坚信本案一审就是是一个错案。


三、争阅卷权



在威宁会见完韩某某后,我立刻赶赴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


毕节中院虽是一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掌管地方生杀大权,其陈设却极其寒酸。楼梯全靠腿走,阅卷全靠双手,连台像样的阅卷电脑都拿不出来。




在拍摄完全部卷宗材料后,我提出要查阅包括同步录音录像在内的案卷全部光盘。这一要求引起一审法官的警觉,他没有给我答复,反而在我的辩护手续上找瑕疵:


你是二审的辩护律师?那你应该去二审法院阅卷。你提交的辩护手续中没有写可以在一审辩护,你也就没权在一审法院阅卷。


我已察觉这是一种刁难,意在让我放弃查阅光盘。因韩某某的儿子与我同往,我当场让韩某某的儿子给我补充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上面注明辩护阶段为一审、二审、再审。在我认为障碍已经排除了后,不料又有新状况:


我们法院只有一台电脑可以看光盘,那台电脑的使用者最近出差去了,电脑不在,现在光盘没有设备可看。


我内心翻腾起一阵想要控告的情绪,但权衡时间成本,觉得不太值当,于是我就说:


我明天自己带设备来看。


随后我走出法院,以最快的速度跑到毕节市最大的电脑城,在询问了十几家店铺后,终于在一家店铺买到了“江湖上失传已久”的外置光驱,显示的生产日期还是在2018年。


第二天,我带着上古的外置光驱,终于成功地读取了光盘资料。光驱开始转动的那一刻,犹如一辆桑塔纳2000疾驰在秋收的田野,引擎在寂静无言的法官办公室沉默地轰鸣着。



四、“从未改判”


在阅卷行将结束时,一审承办法官与我闲聊。我向他阐明这个案件的疑点,并表示我将在二审作无罪辩护。


一审法官表示,在他手上的案子,从未改判,近五年更是连一起发回重审的都没有。即使是较早以前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仅有三起,发回后也并未起到什么实质性作用。


一审法官还对我说:“你看这个案子,连被告人的父母亲都在笔录中说,很可能就是他儿子干的。两个人案发前在现场抓打,第二天被害人就发现死在水塘里了,不是被害人干的,又是谁干的?


出于礼貌,我并未回应他,但在心中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在二审把本案的合理怀疑充分揭示。


五、田野调查


自23年8月份阅卷过后直至10月,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虽沉浸于案头工作,但一直没在卷宗内找到强有利的事实辩点,案件办理陷入僵局,案卷带给我的只有无尽的疑惑。我意识到仅凭书桌的功夫恐难将此案拿下,必须重回现场,重新建构事实。





10月20日,我随着被告人的儿子再次进村。这一次,我与被告人的儿子一同重走案发地路线,竟然发现与被害人家属在2007年的陈述完全对不上号,实际走路花费的时间,要远长于2007年被害人家属陈述当晚如何发现尸体所走路的时间。


同时我通过某光伏安装平台查阅2007年案发当日的天气情况,发现当天下过雨,气温为4度左右,极为阴冷、潮湿,且案发地至今都没有安装路灯。潮湿而寒冷的冬夜,没有路灯的农村小道,同样的路程所花费的时间,只有更多没有更少。


再对比被害人家属与证人发现尸体的时间,竟与被告人供述的双方抓打时间相差无几,几乎是前后脚。


也就是说,当天被害人家属很可能在案件发生后就立刻开始求助,案发现场不排除他们在场。被告人供述“案发现场存在第三人”是极有可能的事,他并不是在撒谎。


除此之外,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当天还发现了多把杀猪刀具,但却离奇地带回了家,并未上交给警察。在多年以后的控告信中,被害人家属还将死因明确地写成“受扳手打击致死”。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人提出被害人是被扳手打死的。这更加深了我的怀疑。



六、展开控告



在毕节中院阅卷时,虽然案卷及光盘成功调阅,但本案的一审庭审录像、宣判录像一直无法调阅。一审承办人先是谎称一审法院没有可以看录像的电脑,到了二审,干脆直接出具《情况说明》。不出意外的,一审庭审录像设备在当日坏了。

根据与被告人多次会见得知,一审承办人在庭审时不仅存在制止被告人质证的行为,还涉嫌威胁一审辩护人:“庭提醒辩护人,你还要在这里执业的,不要和北京的律师学坏了。

被告人说,一审某位法官在宣判时还对他说:“韩某某,你是不是想上诉?我告诉你,就凭你父母亲的两份笔录,就足以定你的罪。”在辩护人与该法官沟通的过程中,“乱世用重典”这句话也经常被提及。

被告人还说:“审判时是两个男法官一个女法官,宣判时却是三个男法官。”“开庭前我连起诉书都没有拿到手,只让我签了一个送达回证。”也就是说,宣判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审判时不一致,这是个重大程序违法情形,可能导致发回重审。

被告人又说:“一审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结果法官直接判我故意杀人罪,连对故意杀人罪辩解的机会都不给我。

上述事实,涉嫌严重违反《刑诉法》规定,违法组成宣判合议庭,违法剥夺被告人质证权,违法迳行判决变更罪名而不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程序上混乱且违法,足以发回重审。如果庭审录像得以调取,上述事实将真相大白。

针对庭审录像调取所遇到的障碍,我赶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将控告信通过窗口交到承办检察官的手中,以示辩护人对本案的坚决,《刑诉法》规定的律师阅卷权分毫不能退让。

谁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让我提交证据以证明毕节中院说过“摄像头坏了”。彼时《情况说明》还未出具,一审承办人仅是口头向二审法院陈述,我得到的消息亦是通过二审法院转述。我心想,这踢球技巧,妙啊,辩护人还要证明“毕节中院曾经说过:摄像头坏了”这一事实。这明明是承办检察官打个电话就能核实的事情!

于是我就毕节中院拒不出具《情况说明》说摄像头坏了的事继续进行控告。终于,扭扭捏捏地,在二审第二次开庭时见到了这份神秘的《情况说明》。

七、申请回避



二审第一次开庭的时间定于2023年12月5日下午4点。彼时正值衡水电刑案间隙,我抽空从河北衡水赶到贵州威宁参加二审。

下午3点半我提早赶到法庭。不料当日下午省高院在威宁安排了两个庭,且前一庭也是命案。我索性参加该案的旁听,等到庭审结束已是下午6点,不仅是旁听人员,整个法庭都已饥肠辘辘,无心再开下一个庭。

同时,关于庭审录像的问题,法庭有“庭后解决”的倾向。我感到今日这个庭哪怕开了,效果也会很差。我一定要争取让法庭重视本次庭审,一定要争取让法庭重视这个案件,不能将庭审变为走过场。

于是开庭后,在合议庭宣读被告人诉讼权利时,我举手表示申请合议庭回避。合议庭有些吃惊,也有些情绪,在询问检察院的意见后遂敲锤休庭。休庭后二审承办法官找我单独谈话,意思是有事要多沟通,可以提前将辩护词提交。


我遂将本案合计六万余字的辩护词、质证意见全部提交,并表示:“申请回避不是辩护人的最终目的,辩护人的本意是想引起合议庭的重视。本案确实存在重大事实未查清的情况,直接影响罪与非罪,希望合议庭能够仔细地阅读案卷材料与辩护词,重视本案。

承办法官在收到厚厚的辩护词、质证意见以及案发地的卫星图片、案发当时的气象材料等文件后,确实有些吃惊,对辩护人的态度也明显转变。

有一位浙江省高院刑庭出身的朋友曾经和我说:“之前在刑庭庭审的时候,见到那种庭上提很多问题的律师,嘴上会鄙视,觉得这人怎么这么要搞事情,但心里是尊敬、认可这种做法的,因为他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我想在我申请回避并提交辩护词的那一刻,贵州省高院的法官一定也是嘴上埋汰我,心里认可我的。不然庭后的交流不会那么顺畅,态度也不会那样真诚。

八、隔墙有耳



2023年12月28日下午13:20,本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和前次相比,贵州省高院对本案表现极大的重视,不仅特别安排一天专审本案,还让我在庭上畅所欲言。

在我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旁听的法警亦不时点头。尤其是我在讲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是被我的当事人用石块击打头部昏迷后,再拎住双脚拖拽入水。可客观事实是,当年警察勘验现场的时候,既未发现石块,也未发现现场有任何拖痕。如果被害人果真如一审判决认定的那样,是在昏迷后被我当事人拎着双脚拖拽入水的话,何以被害人的头部、臀部等均无任何拖拽形成的擦伤?”时,我看到法警给予了十分肯定的眼神,合议庭也听得非常认真。我感觉这个案子“有了”。

庭审一直到下午16:20才结束。休庭后,我继续与合议庭沟通,希望本案能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不料刚沟通了没一会儿,看见一个熟悉的声影,也凑到审判席边上偷听我与合议庭的讲话。我仔细一看:这不是一审承办法官吗,怎么跑二审来了?

随后有位旁听群众和我说,这位一审承办人下午早早就来了,就坐在隔壁偷偷旁听。“真是隔墙有耳啊!”我笑着对旁听群众说。

“我自己办的案子,竟然能让一审承办人如此不安,以至于偷偷跑到二审法庭边上偷听,是否可以认为我们的辩护工作还是尽职的呢?”我悄悄地在心里想。

九、庭后协商与道德困境



二审第二次开完庭后,被害人家属表示可以谅解,但需要一定的补偿。合议庭也希望促成刑事和解,做到案结事了。但我作为辩护人,内心十分确信被告人无罪。此时摆在我面前的,是一个道德难题:

“是继续进行坚决而彻底的无罪辩护,搏小概率的无罪判决,还是尽力促成刑事和解,拿大概率的大幅减刑?

如果继续坚持无罪辩护而不作任何妥协,结果可能如河北原伟东案一样,被关押20余年仍未结案,被告人的大部分生命将空掷在监室中,虚耗在无尽的刑事申诉程序里。

如果进行刑事和解,被告人的清白又将如何保全,无罪辩护虽是小概率事件,但万一成功了呢?把无罪案子辩成有罪,你还配叫辩护人吗?!”

在两难的抉择中,我向徐昕老师请教。老师耐心地解答了我的问题,并建议我再去会见一次,问问当事人自己的想法。第二天我就飞到贵州。


在会见过程中,我向被告人详细说明了几种方案的利弊,如果坚持无罪可能有的几种后果,如果和解减刑大致可以达到的几种效果,最终被告人选择了刑事和解的道路,并和我说:

孙律师,你也是知道的,我真的没有打他的头,也没有把他拖下水。但可能是我命中该有此一劫,也没办法。我在里面也听很多人讲过,无罪很难很难,我也想早点出来。


十、孝子举债



尊敬的刑辩前辈伍雷经常说,刑辩有三根台柱子,少了任何一根案件都没法做:坚强的当事人、坚强的律师、坚强的家属

我很运气,被告人韩某某的儿子是个孝子,愿意为他的父亲付出。

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提出了索赔数额。韩某某家境本就较为贫困,其儿子常年在外地打工谋生,其收入应付一家三口日常开销都有困难。疫情三年,收入锐减,为了生活,韩某某的儿子网贷都借了不少。

当我和韩某某的儿子说,对方要赔偿款的时候,他并未犹豫,而是直接说:“那我去借来。”其实,当时他的经济十分困难。他在陕西打工被人欠了工资,到现在还没讨回来,起诉状都是我帮他写的。

2024年4月12日下午14:00,是约定与被害人家属刑事和解的日子。我和韩某某的儿子中午在省高院边上的“好厨一锅香”吃炒菜,直到中午12点整,他都还差1万元赔偿款未凑齐。我默默地看了一下我的余额宝账户,如果他真的凑不齐的话,我想我可以救急。

好在最后还是顺利凑齐了赔偿款,下午14:00,双方签订了谅解书,这个案子最终以这样的方式尘埃落定了。

后记



2023年初,贵州威宁众哲所陈坤律师曾经找到徐昕老师请求对一起情侣间激情杀人的一审死刑的案件进行援助。经徐昕老师推荐,大案刑辩团队派出了青年俊才李二权律师开展辩护。在提交数十份类案判决与数万字的辩护意见后,该案二审获得改判,当事人保命成功。这个案件的成功,巩固了与陈坤律师的信任,促成了本案的再次合作。


徐昕老师说:“陈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正义,对外寻求帮助,值得敬佩。”实际上,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有效辩护,与合作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把握是分不开的。“我们欢迎更多的律师,能够将他们认为很冤的案件交给我们,越冤越好。”徐昕老师曾在演讲中如是说。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也曾茫然困苦,找不到出路。但命案的特殊性质,当事人殷切的眼神,内心深处正义的呼唤,使我不得不振作。我也曾到被害人的坟前祭拜,希望他在天有灵,能够抛弃一切偏见,使本案获得正义。如果真是被被告人杀害,那就让我本案输的一败涂地;如果不是的话,那就让本案彰显正义。我相信被害人能听得到。

本案尤其幸运的是,遇到了十分有良知的贵州省高院法官。她们在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时虽然带有情绪,但看了辩护词后被深深打动,认为本案确有疑点。她们目睹辩护人一趟趟地为被告人跑,一次次地努力,多次表明认可辩护人的工作。这样的胸襟与良知,不仅十分值得肯定,更让辩护人觉得幸运之至。

二审宣判后,贵州省高院委托一审承办人宣判。当辩护人问承办人讨要判决书时,此人竟回答:“省高院只委托我们宣判,没委托我们向律师送达判决书。”此言一出,法盲都自愧不如,流氓都自惭形秽。

《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各位看官,你们说,如果二审遇到的是这样的承办人,本案结果又将如何呢?


只有天知道。


                                                             

                            图为辩护人为当庭展示被害人颅骨伤情自购的模型                                                                


大案刑辩团队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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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孙易律师

于浙江杭州执业

承办全国范围疑难刑事案件

作者微信号:【juris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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