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理继子女收养,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2.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5.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6.送养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以不提供第2和第5项证明材料,但再婚一方需提交送养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判决书,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必须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公民私自抚养本人捡拾或他人捡拾的被遗弃未成年人,尽管在生活中对该未成年人进行了照顾,但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或者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无法办理收养登记,则私自抚养人与被私自抚养的未成年人之间就没有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受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保护。
来源:云南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