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A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Q
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A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Q
收养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A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特殊规定(滑动下方窗口阅览)。
哪些属于特殊规定的情形?
(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2)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有抚养义务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7)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五项条件”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Q
办理收养需要哪些程序?
A
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开展收养评估→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受理→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Q
办理收养需要哪些材料?
A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4.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5.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收养人无子女/生育情况声明;
9.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仅弃婴需出具);
10.寻亲公告(仅弃婴需出具)。
Q
联系电话
A
县民政局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0871--68916608
关注了解更多政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