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规政策问答(六)

政务   2025-01-06 15:30   云南  
问: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要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送养人非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而是其他监护人的,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生父母死亡的,还应提交生父母死亡的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7.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经公证的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问:什么是继子女收养?继子女收养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收养是指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被收养的继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一规定限制;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一规定限制;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这五项一般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收养条件的限制,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收养子女数量限制。

来源:云南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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