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收养残疾孤儿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以及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子女人数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收养残疾孤儿、积极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政策导向。
答:被依法收养且户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孤儿可以享受以下保障政策:
1.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县 (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2.延续享受救助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免费康复服务, 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申请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相关待遇不能重复享受。0-18周岁和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 可继续纳入民政部门实施的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
3.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给予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国家和我省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来源:云南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