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险靠泊非法码头
真的没问题吗?
为加大水上安全信息共享和感知能力建设,实现船舶严重违法行为数量、辖区水上违章处罚数量下降,持续提升水上交通安全协同治理效能,温州海事局持续依托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跨区域跨部门综合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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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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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2024年5月11日晚,温州瓯江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云飞***”靠泊在蓝田高仁码头停泊装卸货,该码头属于非法码头,该船舶在进出港报告系统中报告靠泊温州瓯江东海码头,存在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船长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船舶航行需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且不能在非法码头靠泊作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2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因本案涉及靠泊非法码头,根据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专项行动要求,该局将案件信息线索移送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云飞***”轮违法事实,核查蓝田高仁码头为温州**石子砂有限公司经营,该次装卸作业同样为该公司组织实施,由于该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责令温州**石子砂有限公司停止违法经营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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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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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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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第三款: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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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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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本案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对该船舶所有人***进行约谈,告知其靠泊非法码头,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属于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重视船舶进出港报告,如果报告信息与实际不符,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或撤销,并在航行日志上做好记录,写明变更或撤销的原因。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船方表示装载泊位主要是码头要求,有时候船长也会提醒码头报告泊位与实际泊位不符,但码头方并未引起重视,且海事部门主要是针对船舶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进行处罚,对于码头管理主要管理单位为港航部门。为强化多部门协同,深化执法信息共享,在该案件处理完毕后,该局及时整理行政处罚相关证据及决定书移交给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由港航部门对温州**石子砂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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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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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船舶未按规定报港违法行为的产生有船舶与码头双方因素,单由海事部门对船舶进行处罚,码头方未受到法律约束,难以从源头治理该问题。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海事及港航部门密切配合,对船舶及码头双方予以行政处罚,形成双方联动,取得较好震慑效果。
02
完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
船舶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便利了船舶进出港口,港口依法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保障港口安全、提升港口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海事与涉海涉水部门积极联合,严厉打击各项违法违章行为,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做到能移尽移、应移尽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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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共享共治常态格局
畅通与港航、渔业、水利等涉水部门信息通报渠道,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顽瘴痼疾,突出部门联动、优势互补、成效共享主线,切实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协作,推动实现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全面共享共治。
来源|执法督察处 温州瓯江海事处
审核|执法督察处
责编|何利燕 陈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