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关于启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
海事执法的通告
SUMMARY REPORT
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海事执法领域的运用,推动海事监管智能化、规范化、高效化、集约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浙江海事局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在管辖区域内启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并对海事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启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执法的设置地点、执法时间、覆盖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事项及法律依据等社会通告如下:
通告内容
设置地点
随执法人员、执法车辆或船艇起飞,起飞地点为浙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及沿岸区域、浙江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办公点。
执法时间
每天00:00—24:00。
覆盖范围
浙江海事局管辖区域。
执法主体
浙江海事局及下属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事项
1.辖区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2.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3.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报告情况及外国籍船舶进出口岸申报情况;
4.船舶旗帜悬挂,船舶信号显示等情况;
5.船舶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6.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情况;
7.船舶防污染情况;
8.事故调查和搜寻救助;
9.其他适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执法事项。
法律依据
本通告相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制定。
来源|浙江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