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是否有权改入户门
业主享有改变入户门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此之前,业主要先征得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
同时,须确保新装入户门不会对所住房屋的主体结构稳定性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为维护自身权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管理局及所属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通过选举方式选出业主委员会代表。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是否有权调取小区监控视频
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的规定业主不能查看小区监控,但一般在不涉及隐私和重大事件的前提下,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查看小区视频监控。
但是监控录像在物业服务中一直都比较敏感,因为物管认为一旦调看就有可能侵犯到其他业主的隐私权,所以为了避免麻烦,一些住宅小区规定只有警察来了才能调看监控录像。因此,如果业主丢了东西要先报警,警察来了物管才配合警察调出所监控录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业主是否有权改入户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