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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中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一个问题。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核算价值除考虑市场价值以外,更重要的是考虑物种的珍贵、濒危程度以及相关的生态功能、科研价值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颁布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明确了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制品的价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价值以及卵、蛋的价值等价值标准和核算方法。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适用这两个评估办法核算并无疑义。然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实践中一般把握的是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这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如果简单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认定,就可能会出现评估价值过高的情形,如麻雀的评估价值为每只300元,而实践中交易价格一般在20元左右,相差近15倍。因此,对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即“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如一律按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将导致价值普遍过高,从而实际降低了非法狩猎罪的入罪门槛,势必扩大刑事打击范围,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亦与社会公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不符。基于上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规则。具体而言:第一项规定,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第二项规定,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此外,《解释》第十六条明确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难以确定时的处理规则,具体包括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报告等多种选择路径。综上,非法狩猎罪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应依据《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相关阅读】来源:人民法院报《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有改动。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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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列丛书予以修订)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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