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将食堂的馒头带回家,被公司通报认定为盗窃,法院判了!

学术   2024-07-20 07:20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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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浪费,张某经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但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还在公告栏张贴通告。张某以公司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
2021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
20231220日,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

张某看到通告后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公司称,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且监控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张某从事食堂工作,属于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故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张某辩称,其并无盗窃行为,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按例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1115日至12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张某对此解释为带吃剩下的馒头或装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视频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公司在厂区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因此,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良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名誉权,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
本案中,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亦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的情形下,以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为由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该通告面向公司全体员工,具有公开性,客观上造成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故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并赔偿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顾建兵、吴振宇),有改动。上观点,仅供参考;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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