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看法】病假后,员工拒绝返岗遭公司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学术   2024-07-09 07:09   四川  


        成都律师刘艳温馨提示:本公众号长期免费分享好文,欢迎关注。订阅方法:点击文章标题下方的蓝色字体“成都律师刘艳”或通过下面的公众号名片关注即可。鉴于本人名字过于普通,同名同姓同职业的亦有之,因此,委托律师之前请核实身份,您所面对的律师是不是长期发布本公众号的人。


在快节奏的职场竞技场上,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更好的工作。员工患病,在享受完法律规定医疗期后,拒不返岗,能否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徐来(化名)系K公司员工,20147月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9月,徐来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18个月。
20233月医疗期届满后,徐来未至公司上班。K公司多次微信、电话通知,还先后三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徐来按照公司制度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如无法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休假建议应返岗上班或协商调岗事宜。徐来收到通知后不予回应或称因身体情况无法返岗上班。
2023722日,K公司就解除与徐来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并取得同意。同日,K公司向徐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徐来医疗期满后未返岗,对公司协商调岗亦不予回应,依据法律法规解除与徐来的劳动合同。
徐来认为K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为K公司解除与徐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K公司程序上都没有做到,违反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裁决K公司支付徐来经济赔偿金14万元。
K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期届满后,徐来面对K公司多次微信、电话通知及三次书面通知,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休假条,并返岗从事原工作或与公司协商调岗从事其他工作,K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K公司解
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未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可通过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加以补正,并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因此而归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以徐来在K公司工作年限及月工资为依据,法院一审判决K公司支付徐来经济补偿金7万元及代通知金3500元。
徐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的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制度的设定是一种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届满后,职工如果仍不愿返岗上班,用人单位是不是就束手无策?本案中,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关系中,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权利做出了规定,对解除程序进行了规范。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还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俗称“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了本案所涉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以存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要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本案中,K公司解除与徐来的劳动合同时没有履行前述程序,法院判决K公司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既补正了程序瑕疵,又维护了徐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和程序都要合法合规,否则就会扩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不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话】
(以下内容由“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刘艳提供)
实际上,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处理方式欠妥。用人单位已经多次微信、电话通知及三次书面通知劳动者返岗,但均为回应并返岗。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以“旷工”为由辞退(前提是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参考阅读: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究竟如何认定“严重违纪”?),那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却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当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者|罗新祥、叶嘉瑞),有改动。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本文排版:冯胜辉
本文制图:宥玙
拉到底部,点亮在看

→ 公司裁员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 统一回复:请问成都律师刘艳,你可以代理异地案件吗?

→ 离婚后名字仍被刻在男方家墓碑上,女方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 上诉状提交一个月了,二审法院怎么还没立案?

→ 劳动合同期内,老板将劳动合同转签至其他公司,员工如何应对?

保安每天两班倒工作12小时,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以案说法】房屋转租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到底是主张违约金还是损失?

高院: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正常工作下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教育情怀  ◆◆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列丛书予以修订)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原创或整合都不容易,在看关注都是一种打赏!

请点亮在看↓↓

成都律师刘艳
树欲静而风不止,君欲忍而法不容!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