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1月10日,蔚来法务部发布消息,一网络账号一年多发布数千条侮辱、诋毁蔚来品牌和用户的内容,法院判决该账号道歉并赔偿蔚来经济损失。
面对任某的持续攻击,蔚来汽车忍无可忍,将其诉至上海嘉定区法院,以任某抹黑蔚来的经营状况和品牌形象,对产品安全性不做核实,造谣误导公众为由,向任某索赔200万。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考虑到被告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被告的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肆意侮辱、诋毁他人的避难所。被告可以正当发表喜好言论,合理合法表达意见,但不应通过密集发布侮辱性词汇、负面评价的方式肆意宣泄情绪,被告相关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书显示,被告任某辩称,言论自由和监督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相关言论是对事实的叙述,没有对原告带来任何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不存在所谓的赔偿和道歉的问题。
在网络上发表对企业的负面评价言论是否构成侵权?网络言论的边界又在哪里?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
“所谓违法行为要么是就是凭空捏造事实或者夸大,要么虽然事实没有问题,但使用的是侮辱性词汇”,许浩表示,在本案中很明显,被告使用的是侮辱性词汇。即使是出于善意目的的批评,也不能侮辱谩骂,否则就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许浩认为,媒体、自媒体和公民有权对企业进行舆论监督,但是要在合理范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情形的除外。
2024年11月4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任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个人账号置顶位置分别发布道歉信,持续时间不少于60日,以及向蔚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任某已提出上诉。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相关车企多次卷入维权纷争。2021年4月上海车展期间,张某身穿“刹车失灵”衣服爬上特斯拉车顶进行维权,引发广泛关注,后特斯拉将张某诉至法院。2024年5月,上海青浦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特斯拉各项损失合计172275元。
相关报道→特斯拉“车顶维权案”,判了!
近日,汽车企业比亚迪发文宣布正式起诉一名汽车自媒体人,称其长期在相关平台账号发布针对比亚迪的不实及恶意诋毁信息,严重损害比亚迪的合法权益。比亚迪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管学军违法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据了解,针对相关网络乱象,今年3月,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2024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重点开展10项整治任务。其中包括,“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散布传播涉企虚假不实信息,蓄意造谣抹黑企业、企业家,以“舆论监督”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等问题。督促网站平台加强涉企信息审核管理,及时提醒有关账号主体严格遵守落实法律法规、社区规则和专项行动要求。依法处置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网站平台和账号。
来源:看看新闻、封面新闻、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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