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六十)

文摘   2024-09-18 23:16   西藏  

 

第六十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已缴库资金退付的规定。
本条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规范了退付行为。明确缴库资金退付的依据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否则禁止将已缴库资金从国库退付。
二是规定了政府财政部门审核资金退付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是缴库资金退付的具体办理机构,应当对资金退付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予以纠正,以规范资金退付行为。同时,财政部门对于符合规定的退付事项,应及时办理退付手续,以保障缴款人的权利。

三是针对有些地区将退付作为调节国库收支的手段等问题,本条款明确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以退库方式代替财政支出。

在税款退库实际工作中,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办理的“先征后退”退税,除“先征后退”外的减免退税、预缴税款造成的汇算和结算退税、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误收退税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和各种多缴退税的应付利息退税等,凡涉及退中央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暂授权税务机关审批办理。凡应退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上述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税务机关必须有财政部门的明确授权才能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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