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五十七)

文摘   2024-09-13 23:50   西藏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预算资金支出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门负有依法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一是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二是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拨付。三是按照规定的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付。四是按照进度拨付,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还要依法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和监督,包括不断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对预算资金支出过程和结果实施控制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资金的使用者,同时也负有预算支出管理的责任。在使用预算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虚假列支,要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使用资金。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管理还必须重视绩效。传统的预算管理模式重点在于控制预算支出的数额不得超过预算规定,不能够充分反映预算支出的效果,是否有效提供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是否达到财政支出政策的目的。因此,在公共财政建设改革过程中,我国各级政府开始了预算绩效管理的探索。大力推行预算绩效管理也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中的关键环节,通过绩效评价可以反映预算支出目标的实现程度、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率水平和公众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也是实现预算支出问责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以来,经过十余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我国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和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在绩效评价方面也从初始阶段的项目预算支出评价向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和地方政府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是从法律上对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了要求,有利于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执行力度,规范执行程序,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益意识,建立“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考评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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