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五十九)

文摘   2024-09-17 23:30   西藏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国库机构设置、国库管理职责、国库库款支配权以及国库现金管理的规定。

国家金库简称国库。历史上,国库是指为统治者保管黄金、粮食和其他实物资产的仓库。随着经济与政府财政活动的日益扩展,国库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国库,不但是指国家金库,更重要的是指财政代表政府控制预算执行、保管政府资产和负债的一系列管理职能。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国库一般设在中央银行,地方国库有的设在中央银行,有的设在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在实践中,我国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在我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均设立了国库,少数财政收支规模较大的乡、民族乡、镇也在央行设有国库。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这里“经理”的含义主要是指国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业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办理中央国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地方国库业务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国库机构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应当按照国家财政管理的要求,不得随意截留、挤占财政收入和延误预算支出的拨付。

本条第四款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库款资金拨付指令由财政部门发出,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拨付指令支拨库款。因此预算法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一旦出现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第九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条第五款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国库承担着为本级政府收付、储存财政资金的职能,其相关职能是否充分发挥,直接关系着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率,各级政府有权对本级国库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条第五款还新增了“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国库现金管理是国际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管理的通行做法。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国库现金管理,并在有关法律中予以规定。

二是实施国库现金管理是深化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2001年开始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已使原分散在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应支未支的国库间歇性资金大大增加,迫切需要抓紧实施国库现金管理,提高库款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我国已实施多年国库现金管理改革,探索并积累一定经验。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中央财政从2006年开始正式实施国库现金管理。2014年,我国已正式启动省级财政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工作。

四是盘活存量资金的迫切需要。国库现金管理有利于盘活库款存量资金,创新国库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以库底目标余额管理为基础的国库现金管理机制,能够在不实施大规模刺激政策的前提下较好地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预算法新增国库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使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利于推进我国各级政府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开展,促进国库现金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加有效地发挥国库现金管理的积极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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