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五十八)

文摘   2024-09-16 23:18   西藏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的规定。

在会计核算概念上,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是指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确认和记录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是指以取得收款权利和发生付款责任作为标准来确认和记录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而不管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记录和核算当年预算收支,不仅比较简便易行,而且能够准确地反映当年预算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符合预算管理的本质要求。新法对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进行了规定,明确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实行收付实现制,这对于保持预算收支口径的稳定性和可比性、防止预算收支的虚假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在我国实际预算管理工作中,对一些有着明显跨年度特征的预算支出,为便于保持支出项目的连续性,适应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需要,财政部对有关中央预算部分事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目前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对下列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一)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事项,在预算中已做安排,有具体项目名称和资金测算,当年应支未支的款项;

(二)国务院已批准动用,当年未实际支付的预备费项目;

(三)预算已经安排,当年应支未支的工资和社保资金;

(四)国库集中支付中,当年应支未支的款项(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

(五)当年出口退税中应退而未退的出口退税收入;

(六)预算已经安排,根据国债余额管理有关规定形成的应发未发国债;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地方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事项外,一律不得实行权责发生制列支。各级政府预算收支中如果有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需要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报告。这一规定加强了对预算收支会计核算基础的规范要求,有利于提高预算透明度,规范预算执行,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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