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舞蹈课程退费—2万元的私教课不想继续上,能要求退还剩下的钱吗?

文摘   社会   2024-07-18 07:18   广西  

原告将舞蹈培训机构告上法庭

2021 年 3 月 16 日,李某某与某市某舞蹈培训机构签订《舞蹈课程培训协议》,协议约定,舞蹈课程起止日期自 2021 年 3 月 16 日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舞蹈课程单价为 300/280/400 元,课程费 25000 元;舞蹈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

协议签订后,李某某支付 25000 元培训费。李某某于 2021 年至 2022 年接受舞蹈培训,共消费 12000 元,尚余预付款 13000 元(不含获赠 1000 元)。

李某某认为,由于自身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完成舞蹈课程,故诉请解除协议,要求该舞蹈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 14000 元。

某市某舞蹈培训机构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被告虽不存在违约行为,但应考虑实际情况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约定了消费者一经购买课程即不得退款,根据该约定,即便提供服务者存在违约行为或消费者对舞蹈课程不满意,也无法退款,上述约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规定认定无效。

同时,李某某虽主张该舞蹈培训机构存在未提供约定服务的违约行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协议约定来看,李某某也未指定具体的舞蹈培训教练,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某市某舞蹈培训机构在履行案涉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

某市某舞蹈培训机构虽不存在违约行为,李某某也没有解除协议的正当理由,但并不表明该舞蹈培训机构不应退款,还应考虑债务的具体性质加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合同僵局的处理原则,即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的损失,本案中,舞蹈培训课程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李某某可以请求终止协议的履行。

关于退还费用数额问题,鉴于某市某舞蹈培训机构在案涉协议履行中并无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协议价款、服务期限以及该舞蹈培训机构应支付成本、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从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角度出发,酌定该舞蹈培训机构退还费用比例以 60%为宜。

同时,考虑到被告某市某舞蹈培训机构并无违约行为,其赠送的 1000 元不应作为基数考虑。

据此,一审判决: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市某舞蹈培训机构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签订的《舞蹈课程培训协议》终止;二、被告某市某舞蹈培训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某费用 7800 元;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身的健康和形象,舞蹈培训等行业也迅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纠纷也随之产生。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平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舞蹈培训协议通常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中的一些不公平条款可能会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协议的终止时间。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协议终止的时间,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三是在确定退费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要根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和可得利益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退费数额,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四是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秉持公平和诚信原则,既要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服务,也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这样才能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璟云探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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