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化名)与小张(化名)是朋友关系,小明口头委托小张为他炒股,两人并未就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随后,小明向小张转账投资款 50 万元。
小张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将 50 万元投资款用于炒股。起初,股票走势较为平稳,小明也并未过多关注。炒股账户一直由小张负责操作。
然而,市场行情突然恶化,小张所购买的股票大幅下跌,账户资金亏损严重。最终,50 万元的投资款仅剩 15 万元,小明亏损了 35 万元。
面对如此巨大的亏损,小明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的本金。
一审法院:合同无效 受托人承担 60%亏损金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和小张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小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接受小明的委托进行炒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双方的合同无效。
小明作为投资者,未对小张的炒股资质进行审查,也未与小张签订详细的委托协议,对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小张作为受托人,在炒股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资金亏损负有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小张与小明按照 60%、4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张赔偿小明投资款 30 万元。
小张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双方承担亏损比例合理 维持原判
二审中,小张认为,自己在炒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市场行情的波动是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不应由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小明则辩称,自己对小张的炒股行为并不了解,也没有参与任何决策,小张应当对亏损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上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小张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接受小明的委托炒股,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小明在委托小张炒股时,没有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也没有与小张签订详细的委托协议,对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小明对于小张炒股的情况并未过多关注,也没有及时制止亏损的扩大。
小张在炒股过程中未能充分披露风险和操作情况,对账户资金亏损的形成存在较大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承担亏损的比例,并判决小张赔偿小明投资款 30 万元,是合理的。综上,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投资者需谨慎选择受托人
投资者在选择受托人时,应当谨慎审查其资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同时,双方应当签订详细的委托协议,明确约定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重要事项。
在委托炒股过程中,投资者也应当密切关注账户情况,及时与受托人沟通,避免损失的扩大。
此外,如果发现受托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