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刚过了 30 岁生日,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小丽。两人一见钟情,交谈甚欢。双方父母对这段感情也非常满意,不久便开始筹备婚礼。
为了婚礼,小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准岳父李某支付了彩礼及结婚用品费用共计 30 万元。经过三个月的精心准备,在小明和小丽相识半年后,两人幸福地登记结婚。
结婚后,两人过起了甜蜜的小日子。然而,小明逐渐发现小丽经常发呆,有时还会自言自语。起初,他以为这只是小丽的个人小习惯,并没有太在意。
直到今年年初,小明偶然发现了小丽服用精神类药物,经过查询,他震惊地发现与自己朝夕相处半年多的妻子竟然患有精神疾病。
小明感到无比愤怒,他质问李某为何隐瞒小丽患病的事实,并要求退还彩礼。然而,李某却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小明认为小丽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于是他将小丽和李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并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丽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且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相关精神病类型。
她在婚前并未如实告知小明自己的病情。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告小明与被告小丽的婚姻关系。
考虑到原告小明和被告小丽已经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法院判决被告小丽、李某向原告小明返还 25 万余元。
法官表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必须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本案中,被告小丽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影响结婚的重大疾病,治疗难度大,且有较大的家族遗传可能性,对患者的正常生活有长期严重的影响。
二被告未如实告知小丽的真实病情,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影响了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愿,同时,小丽的精神疾病也严重影响了夫妻双方的正常生活。
原告在得知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法官还提醒大家,在结婚前,双方应该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沟通,特别是对于一些可能影响婚姻的重要事项,如健康状况、家族病史等,应当如实告知对方。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对方和婚姻的尊重。
同时,也建议大家在婚前进行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幸福。
案情分析
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案例中,小红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而她和她的家人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尹某,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撤销婚姻的权利和时效:由于小红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尹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尹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在本案例中,尹某发现小红服用精神类药物后,及时了解到实情,并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一旦婚姻被撤销,尹某和小红之间的婚姻关系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他们将不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财产处理和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例中,如果双方对财产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由于小红隐瞒了重大疾病,尹某可以主张自己为无过错方,并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八条明确了婚前医学检查应包括的疾病范围,其中包括有关精神病。这与案例中的情况相符合,进一步证明了小红的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