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承包商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其安全管理已成为各行业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总而言之,承包商在企业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下常见问题:
1、承包商对安全投入不足,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包商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接受专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但是该类企业培训覆盖面较小。主要以营利为目的,重效益,轻安全能省则省,不愿在员工安全培训上付出过多的时间和资金,也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不足还体现在承包商作业人员素质较低,培训工作不到位,应急技能差,以及设备设施简陋,劳动防护用品数量不足,质量低劣。
2、承包商风险意识差,风险管控还需进一步加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部分施工人员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总是不以为然,采取的防范措施也不到位。例如,某站在进行挖掘作业,当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没有及时设置逃生通道,挖出土方距离坑边安全距离不足,当检查人员要求停工整改时而现场施工人员、监护人却没有发现这样的重大风险,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而承包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也视而不见,一方面反映出其知识技能的差距,二是反映出其工作态度不认真,责任心不强。
3、承包商培训不到位,“三违”现象普遍存在。承包商对操作员工培训工作仍处于被动培训层面,大多数承包商没有真正意识到安全培训对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价值。部分承包商对员工的培训流于形式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依赖生产单位组织开展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现场存在风险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培训。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意识薄弱,风险辨识能力不强,没有经过系统全面培训就上岗。对现场操作不能熟练掌握,现场风险源点不清楚,在工作中随意性较大,不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现场“三违”现象普遍对存在的“三违”现象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安全防范及应急能力严重匮乏不足。在进行作业流程中承包商不管哪一个企业安全工作阶段发生问题,产生安全事故全是在公司生产制造地区内,不但对生产制造规划和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产生严重威胁,也会给公司产生明显的负面信息社会影响。因而,健全对承包商的企业安全工作监管早已到势在必行的程度。
(一)内部管理
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承包商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扫描)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承包商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4.承包商施工队伍是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二)安全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发包单位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2.承包商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3.承包商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发包单位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5.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6.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履行的手续等要求。
7.承包商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
8.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单位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配合完成。
9.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单位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10.承包商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员不得有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三)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开工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商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2.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要求承包方做好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商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在工作现场设置安全监护人员。
3.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现场。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姓名、承包商名称、准入的现场区 域等信息。
4.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做好办理开工手续等工作,承包商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5.发包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6.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施工场所有多个承包商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承包商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故障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进行停工整顿,并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来源:磐石安全、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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