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帕尔事故的涉事企业,隶属于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的一家合资公司,联合碳化占该公司50.9%的股份。投产初期,联合碳化公司总部委派了一名有良好安全意识和操作经验的雇员担任厂长,并且实现了50万人工时无误工事故的优良安全记录。由于政治等各种原因,1980年公司决定由一名印度本地员工接替厂长职务。新厂长有很好的财务背景,但是对于安全和生产知之甚少。为了应对市场需求疲软,新的管理层采取了一系列停用安全设施、减员增效的措施,最终酿成了这场悲剧。
博帕尔事故给我们的警示是,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如果缺少必需的化工专业背景,缺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缺少对安全与生命的敬畏,何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兼顾发展与安全又从何谈起?
40年过去了,回顾近几年发生在国内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不能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但剖析每一起较大事故,几乎都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这个深层次原因!
2023年1月15日,某化工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来看,由于该企业欠缴巨额税款,出现债务危机,实际控制人涉案在押,组建了政府和企业联合工作组,对该企业进行了托管。由于企业处于托管状况,主要负责人已形同虚设,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前期设备维护检测不投入,压力管线腐蚀严重,局部减薄只剩1mm厚。出现泄漏后,不辨识风险,在3次带压堵漏未成功的情况下,装置没有安全退守,而是继续冒险堵漏,现场管理混乱,从而引发重大事故。
2024年8月19日,某新材料公司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和设备用途,非法组织生产,因误操作引起过氧化物分解放热爆燃,引发车间内其他过氧化物爆燃,造成车间内5名作业人员死亡。分析这起事故的深层次原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安全总监等管理人员对涉事车间的生产工艺、物料危险性均不清楚!无知者无畏,这样的企业不出事故是偶然,出事故是必然!
《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赋予了七大安全生产职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两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则进一步明确:“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还是规章,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安全职责,以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虽然经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多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视学历、专业上的提升,但仍有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能力素质方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建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有以下几点意识:
敬畏生命、敬畏安全
企业不论大小,不论有多少员工,主要负责人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更要为员工的生命负责。而主要负责人一旦罔顾安全规律瞎指挥,一定会是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主要负责人必须时时刻刻真正地以安全为第一,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
当你作为主要负责人进入危险化学品这个领域的时候,就应该自我衡量,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有所了解,对生产过程的风险有所了解。如果只追求利益,而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一无所知,或不愿意深入评估了解,只想快速获得资本的回报,那在化工装置规模越来越大型化、精细化生产越来越复杂化的当下,回报的可能不是“利”,而是“血”!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深入基层,宣传安全生产理念、了解基层安全生产状况、倾听员工建议,以个人良好的安全行为带动企业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自觉带头履行安全承诺,通过率先垂范,展示领导的示范力、行动力和影响力;通过制定和落实个人月度安全行动计划,带动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确保安全领导力贯穿于基层员工中。在企业中,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与行为是员工安全行为的最高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息息相关。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做有感领导,而不是将重视安全停留在讲话时的几句口号上。
总之,博帕尔事故过去40年了,每一位危化品领域从业人员都应该深思如何防止悲剧重演,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更应该反思“如何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声明
1
本平台接收会员单位、行业企业、高等院校、安全评价机构等社会单位投稿,稿件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免费在本平台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官网(http://www.chemicalsafety.org.cn/)上进行宣传。投稿邮箱ccsa@ccsa.net.cn,来稿请标注“微信投稿”字样。
2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及版权问题等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10-64464070),感谢支持!
长按图片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