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医保处字〔2022〕第00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日照市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2371100494550255P
住所或地址: 日照市泰安路126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崔维刚
本机关在 2021年医保基金飞行检查中发现 ,你单位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其他涉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基金51667.87元。
主要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日照市医疗保障局检查组《关于日照市人民医院涉嫌问题反馈意见》1份;4.日照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的处理决定》(日医保2021年飞检第9号)1份;5.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6.违规医保基金数据电子版(见光盘) 。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等情况。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 违规医保基金金额1倍罚款(51667.87元) 的处罚。
当事人到市医保局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