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郑某挖人家坟墓!

乐活   2024-09-06 19:29   山东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苹、王某甲、王某乙分别是王某的妻子、父亲、儿子,王某于2020年1月不幸去世,其亲属将其埋葬在所在村居的北边山场。2020年初,被告郑某回老家祭祀时,发现在其故去亲属坟地附近的王某坟墓,认为该区域为郑氏家庭墓地,原告无权将王某埋葬于此,向三原告表示异议,并携带铁锨前去涉案墓地,以示若协商不成便挖坟。

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张某苹于2022年5月22号前将王某墓穴迁出,逾期不迁,郑某有权自行处理。因张某苹未依承诺迁坟,2022年5月23日凌晨,郑某挖开王某坟墓,将其骨灰盒取出放至该坟墓西侧,用空心砖覆盖,并将墓穴填平。当日,张某苹向公安机关报案,郑某因破坏坟墓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22年6月6日,张某苹等三人将郑某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其赔偿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坟墓修复费用3万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属于人格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山场为公用坟场,村委会未划分家族区域,不存在家族墓地,村委亦不支持按不同姓氏家族划分,且村民安葬故去亲人,不需村委审批,被告对案涉土地不享有排他权利,原告便不存在误葬的事实。案件中关于“乙方有权利自行处理”的承诺协议,涉及死者的人格利益,有违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故承诺书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损毁原告亲属坟墓,取出骨灰,使原告已故去多年的亲属难以入土为安,致原告从心理到精神上承受较大压力,侵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郑某向原告张某苹、王某平、王某鹏公开道歉,并赔偿三原告坟墓修复费用3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意义,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近年来,大多乡村有专门规划的墓地区域,供本村居民在去世后无偿使用,但因缺乏有效监管,个别村民、家族为占据有利位置,通过圈占、设“活人坟(喜坟)”的方式进行先占,扰乱了农村墓地使用秩序,导致纠纷不断。

圈占乡村墓地、修建“活人坟”的风俗及其行为,非法律认可的民间善良风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从法律上进行否定性评价。本案中,被告即使在案涉山场预先设置坟墓,也并不享有使用权、管理权等排他性权益,因此被告破坏原告亲属坟墓的行为构成侵权。损坏他人坟墓,既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对其亲属造成精神伤害,侵权人需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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