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办公室 王忱
政府采购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办公室统一牵头并专人负责全局采购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需配合局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编制采购计划将本年度内满足采购意向公开要求的采购项目报局办公室统一实施意向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局机关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等负责拟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按流程审批后报局办公室。自行组织采购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成立询价小组,在市场上寻找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资质考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等)并发出询价函,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情况、服务经验、服务效果等因素综合比对确定供应商。
(一)合同名称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合同标的情况;
(三)合同当事人的群里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惩罚性条款)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标准;
(六)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订立日期;
(九)合同文本、附件、其他材料的交换方式;
(十)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内容。
对外签订合同按局相关规定分级分类实施。
采购合同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机关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需将相关资料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备案。
主办:洪山区民政局
供稿:青年读书班
通讯员:王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