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经确认,上海市轨道交通19号线工程(凉城路站南侧部分)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广中路446 号、448号、450号、452号、454号、456号、458号、460号、462号、510号、512号、554号、556号、558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 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止。特此公告
区住房保险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