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8日,23岁贵州农家女王启琴被人贩子以6400元卖到浙江省建德市席某。10月9日夜,王杀死席,潜逃,后获刑12年。
2000年,17岁四川女孩夏蓉蓉,被人以招工为名拐卖到内蒙,遭遇多次殴打强奸后,举刀杀死买主两口,后来判决信息不明。
这个三月,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在被拐卖到被解救期间,受害妇女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俗称杀人伤人不担责。
朱委员的建议获得众多网友支持,在公权救济缺失的背景下,如果不暴力反抗,这些被拐卖的女性该如何自救?
如果,法律将被拐卖女性的反抗行动视为自卫,将极大震慑妇女拐卖,减少犯罪。
我想起另外一个案例。
2008年5月,辽宁本溪一房地产公司数名人员闯入村民张剑家中强行拆迁,并殴打其妻,张剑用水果刀刺死一名强拆者。
次年,在王才亮律师和王令律师帮助下,我在凤凰周刊发出《辽宁本溪张剑杀人事件》。后来,张剑处刑三年,缓刑五年,回家了。本溪中院作出张剑杀人有罪但不担责判决,强调一个法治原则:公民有保护自己合法财产不受暴力侵犯的权利。
多年后,我再去本溪采访,张剑约我见面。那是一个薄雾弥漫的清晨,他,母亲,妻子和女儿站在街头远远叫我,整整齐齐。
诚如新浪微博网友@丨流火丨所说,一个是合法财产,一个是自己的生命。如果遭遇不法暴力侵犯,每一个公民都有暴力保护自己的天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