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未保法,政府“兜底”监护,才能避免刘学州悲剧

文摘   社会   2022-03-31 11:40  


15岁的河北邢台寻亲少年刘学州自杀,有很多原因,但我们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自己职责,导致一个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孩子独自面对互联网暴风骤雨,最终被风浪吞噬。其实,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孩子的保护有详尽、清楚而切实可行的规定,如果它被认真落实,刘学州悲剧就会避免。


我和马金铭、胡益华,马晓强三名律师比照该部法律,写下这篇文章,抑或是对政府行政的一篇建议,我们希望邢台和更多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知晓该部法律,担负法定职责,避免刘学州式悲剧再次发生。


有人会说,我们人微言轻,这个建议注定不会有任何政府部门回应,如泥牛抛入大海,但我们还是认真撰写,认真发表,认真介绍给大家,我们需要关切未成年人的保护,愿意支持政府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同时,我们更是认真,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譬如这部凝聚无数人心血智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如果,我们不再信仰法律,视法律为摆设,任由法治荒废,那真的是万劫不复了。

 



认真落实未保法,政府“兜底”监护,

才能避免刘学州悲剧





近日,15岁河北邢台寻亲少年刘学州在三亚自杀,引发巨大关注。他养父母早逝,房屋坍塌,抚养的老人年迈,他开始寻找亲生父母,却发现自己系父母收款6000元,转送他人,后又因住房问题和父母发生冲突,他在两大社交平台发声或直播求援,直接引爆舆论,获得诸多支持,也遭遇巨量攻击。


此外,他在遗书里还称他求学期间遭遇老师猥亵、同学欺凌等伤害,导致患有抑郁疾病。


一个未成年人,独身面对父母和千万匿名网民,来维护自身权益,最后不堪重负,酿成悲剧,引发多方思考和追问,其中职责所在的河北邢台政府部门都做了哪些工作,如何更有力保护未成年人?


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监护制度,要求政府参与到监护的各个方面,扮演好“兜底”的角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了政府监护的相关规定,对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条件、方法、职责都作出明确44的规定。


但现实中,有的政府机关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未成年人由于监护不力导致发生悲剧的事情难以杜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各自为政,片面强调本部门的流程,不太重视部门间的合作协同;二是少数地方的公务员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缺乏真正的热情,纯粹作为一项工作任务来完成,没有真心关爱未成年人的热爱、同情和专业能力;三是有的部门封闭思想严重,不愿意以开放思维解决现实问题,对于社会组织的力量不够重视,懒于接纳爱心组织和人士提供的帮助。


据统计,过去三十年间,中国有数以万计的儿童被拐卖,酿成了一幕幕人伦惨剧。近年来,公安部发起专项行动,通过多项技术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帮助受害儿童重返父母身边,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可惜的是,并非所有破镜都能重圆。也有部分孩子在重回家庭的道路上遭遇困难,有的甚至被亲生父母拒绝,从而变得更加孤立无援,甚至被卷入网络纷争,遭遇网络暴力。


为了帮助未成年人获得更好地监护,我们紧紧围绕政府如何依法履行自身职责,进一步发挥“兜底”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是要加大政府监护制度宣普力度

《民法典》规定了国家监护制度,明确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是履行监护职责的大国“兜底”条款,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侧重在未成年保护领域,详细规定了国家监护制度的适用条件、方法。但遗憾的是,实践中政府机关对于自身的职责认识还不够到位,个别工作人员甚至根本不清楚法律的规定。同样,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大部分并不了解国家对自己的保护制度,即使遇到困难,也不知道何处寻求帮助。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但很多未成年人根本不知道这个保护热线,如何投诉?因此,我们首先应该加强对国家监护制度的宣传普及,用简明易懂的方式将临时监护、长期监护适用的条件和方法通过各种媒体、广告宣传出去,使社会民众普遍知晓、广为人知,也可以借此压实政府部门的责任感。


是要多措并举提升政府监护水平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符合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该法规定的临时监护手段有: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看似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想见有很多困难。无论委托亲属抚养还是家庭寄养,现阶段都没有量化的方法评估监护的水平。而且,未成年人本身在这一过程中的意愿是否得到尊重,是个很大的问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环境如何,是否能够切实肩负起国家监护的职责,我们还停留在有或没有的阶段,监护水平和质量体系建设还处于空白。因此,当务之急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通过各种举措提高政府监护的质量和水平。首先,机构硬件提交要达标,要通过专项经费,建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其次,人员要配备到位,按照有爱心、有能力、有编制的要求,选准配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最后,要对委托亲属抚养和家庭寄养进行规范化,对于未成年人拟进驻家庭进行事先考评,达到一定条件方可委托抚养或者寄养,防止政府监护流于形式。

是要执法必严做好有关追责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虽然法律有规定,但语焉不详。现实生活中,民政部门承担着国家监护的“兜底”职责,但如果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责,普通人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因此,特别需要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量化。同时,需要转化观念的是,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无功就是过,不要等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再去追究责任。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对于实施国家监护过程中的政府履职行为,要全程纳入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于符合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条件而不落实监护措施的部门和人员,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及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以此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度刚性。

是要拓展渠道引入社会辅助力量

从目前的现状看,一方面是政府有关部门虽然负有落实国家监护责任的法定职责,但不愿意干、没有能力干好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另一方面,很多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有爱心有专业有人才,愿意投身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因此,政府机关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打开思维,敢于放下自身“管理者”或“国家队”的所谓“颜面”,信任社会组织,放手支持社会组织连接多方,群策群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政府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送交社会组织抚养,按照每人每年定额支付抚养费。二是引入爱心志愿者参与救助工作,在政府部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引入爱心志愿者到民政部门救助岗位工作,帮助解决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中人手匮乏的问题。三是合作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利用政府的资金引入社会组织高标准共同建设相关机构,在运营中发挥社会组织和人士的优势和作用,为未成年人建好一个安全、温馨港湾。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项神圣而漫长的工作,虽然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落实之路漫长且险阻,需要有关政府机关切实更新观念,加大投入,以对民族未来负责的态度真正肩负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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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飞
未来数年,聚焦乡村振兴。搞大赛,收方案。帮伙伴,助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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