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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一则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开来:一名一岁多的孩子被两名女子关在飞机的卫生间内,高声哭叫着,一名女子不断重复着:不哭了就可以出去,你是听得懂的乖宝宝,不哭了阿姨带你找奶奶,听到没?另一名女子则拿手指着孩子严厉训斥:起来!别哭!
两天后,吉祥航空发布情况说明,称该HO2382(贵阳-浦东)航班于上午7时许起飞,该儿童旅客与祖父母共同出行,飞机途中儿童持续哭闹,为避免打扰到其他旅客休息,在其祖父母同意下,两名旅客将儿童抱至洗手间教育。事后,儿童母亲对两名旅客协助行为表示理解。
近年来,儿童吵闹在公共空间中引发的冲突越来越多了。有学者论文中指出,在“北大法宝”以“小孩吵闹”“儿童吵闹”作为关键词进行司法案例全文搜索,截至2023年11月7日,共得到125条结果,从审结年份来看,2014年之前仅有10起案件,2014年后共有115起案件。
与过往“惩治熊孩子”的视频总是得到网友叫好不同,两名女子的行为激起了网友的愤慨。儿童哭闹和“熊孩子”有什么区别?我们采访了心理咨询师宫学萍,介绍儿童发展不同年龄段的区别和哭闹的合理性。
尽管《民法典》中并未明文规定,但每个人在公共空间中,都对他人负有容忍义务。个人在公共空间中,是否有要求他人安静的权利?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乘客的做法为何激起大众的愤怒?
为解答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得出了一个结论:公共空间中对儿童的容忍,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该是一个法律问题。
儿童哭闹与“熊孩子”的区别
三联生活周刊:在网上,以往我们看到“惩治熊孩子”的视频时,很多人都是叫好的,把孩子关进厕所这次事件,为什么舆论和以往截然不同?
宫学萍:高铁和飞机是封闭空间,人是不自由的,不像小区里有个孩子吵闹你可以走开,坐的时间长,腰疼腿疼,情绪不好,吵闹的孩子很容易成为大家情绪的出口。愤怒来自于挫败——我想安静,但没有任何途径能让他安静的挫败感。我相信可能很多人都受过熊孩子的气,一旦有情绪的时候,我们的认知脑功能就会下降,就是常说的“气疯了”,进行一些激烈表达,但这是一个气话,不会真的实现。
这件事成为热点,可能就是因为它极端的表达。大家会有吐槽,会自我同情,这趟旅程不容易,下次记得戴耳塞,但我还没有遇到一趟飞机上,有人会从行动上制止一个婴儿。你当然可以表达自己的不满,我孩子2岁的时候有次坐飞机,孩子发烧不舒服,周围人有很友善的,递来冰可乐让我给孩子滚滚,也有人投来嫌弃或厌烦的眼神,我觉得都没有问题。但如果你上手抢孩子,要“教育”他,那我是绝对不允许的。别说人,猫都不答应,你从猫身边抢走它的孩子试试?
《我是真的爱你》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很多人会说,那我们就只有忍耐一个选择吗?
宫学萍:在这类事件中,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权责方。小朋友就是无行为能力人,他大脑还没有发育到可以去判断行为的自然后果或者社会后果的阶段。再小一点的孩子,大脑控制四肢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所有的限制行为、惩罚、道歉,我们应该针对家长,而不能是两个成年人去要求一个孩子,这从能力上讲是不对等的。在超市里孩子偷东西,你能做的是把孩子按在那联系家长,不可能店主把孩子打一顿,这就是欺凌。在类似事情中也是一样,高铁孩子踢座位,你不能对孩子做任何事,只能去找家长或乘务员,惩治“熊孩子”本来就是错误的。
三联生活周刊:这件事激起了负面舆论,是否与孩子年龄也有关?
宫学萍:从儿童心理学来讲,孩子的年龄从1岁到10岁,能力是完全不同的。一岁多的孩子,连生理不适和心理不适都区分不清楚,在他哭闹的时候唯一需要的是安抚,要么给点小零食,拿个小玩具,要么把他抱在怀里,去做一些身体的抚触。婴儿哭闹没有解决办法。3岁以下,讨论成人能做什么,其实都没什么意义。3岁以下当然也无法表达需求、明白指令。孩子想喝奶,哭起来,你说等会儿我给你刷奶瓶去,他听不懂,等什么时候奶进嘴了,才能停下来。
3岁的时候,语言功能大概有了,虽然听不懂细致的语言,但能明白简单的指令。比如你说停,或做制止的行为把他按住,他能停下。但是你跟他说这是飞机,别影响别人,他听不懂。
2~6岁这个年龄阶段,很多时候我们管孩子是要通过限制而不是惩罚。比如孩子高铁上踢别人座椅,你只能按住他,这叫限制。一般5岁之后才可以开始有惩罚,因为5岁之前的孩子理解不了惩罚和前面行为的关系。
总而言之,成年人当然可以表达对儿童吵闹的不满,但不是每种造成不满的行为都有对策。大家好像都天然地认为每一个家长应该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每一个孩子都能管好自己,这种想法真是有点“天真可爱”。
三联生活周刊:这种对孩子苛刻的态度,有人认为是厌童情绪的表达,尤其是在目前生育率低迷的情况下。您怎么看?
宫学萍:我认为并不是这样的。我的来访者中,很多不想生孩子的人,反而特别爱孩子。有人是不相信自己能把一个孩子养好,或认为环境并不能提供给儿童足够的善意,才做出这样的选择。
也正是因此如此,高铁孩子哭闹,他们会更愤怒:你都管不好孩子,干嘛生他?这不是厌童,而是另一个爱童的极端。但他们对自我的要求真的好苛刻,好像认为一个人必须有全能的教育能力,比如必须有能力让孩子在一岁半上飞机就不哭,才有成为一个母亲或父亲的资格。
《非常主播》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很多人担心,孩子是否会在这次事件中受到心理的创伤?
宫学萍:能不能产生创伤,这不是必然的,生活里本来就存在各种意外,要看孩子人格结构、原生家庭、遇到困境后续会不会得到安抚。但是这件事对孩子来说一定是非常艰难的。在一个很小的封闭空间下,有一个比你高三四倍的人对你很凶,在这种情况下,成人都一定会产生恐惧心理。
三联生活周刊:抛开这次一岁半孩子的遭遇不谈,我们看到,关于“熊孩子”的遭遇越来越多。家长应该意识到的问题是什么呢?
宫学萍:家长有时放弃了自己管教孩子的权责。比如一个孩子拿腿踢东西,家长可以摁住他的腿,但有的家长不会这样做。我们经常接这种咨询,家长说这孩子我管不住,我问几岁,说4岁。我说4岁怎么可能管不住,我一只手就摁住了。有时我们会遇到一些七八岁了还有一些不良行为的孩子,可能就是因为两三岁的时候,没有人制止过他们,孩子总觉得干什么都行。一些家长过于害怕孩子受到创伤,有一个家长向我提问,昨天我们家4岁孩子想吃冰棍,吃完一个还要吃,我没给他,他哭了,他会不会心理创伤?这是把管教和虐待混为一谈了。
容忍的义务
三联生活周刊:有人认为,个人有不受打扰的权利,制止吵闹儿童是维护自己权利,您怎么看?
周安平:首先社会是由不同人所组成,因此也就需要互相容忍,这是社会延续下去的基本条件。每一个人都为别人给自己带来的不便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才能保证这个社会不破裂。
其次,社会是由成年人主宰的,我们强调体能上的强者对于弱者的关怀,比如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者提供一定的座位。同理,儿童在发展阶段中,在从生物性的人转变为社会性的人的习得过程中,因为是弱者所以也需要强者提供照顾以及相应的宽容。成年人与儿童的公平性往往体现为成年人对于儿童的关心,他们之间的公平性并不简单理解为对等,强者与弱者之间对等性的公平并不是公平,而是对公平的违反。
《被讨厌的勇气》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个人在公共空间中,是否享有要求安静的权利?
赵宏:每个人都要意识到,一旦进入到公共空间之后,就可能会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你可以提出希望安静的需求,但不能要求一定达到。就算对方不安静,你也不能上去打他。买机票时,不能大声喧哗是一个劝告,航空公司也不会承诺你没有噪音,旅途安静。况且,法律上都规定,未成年人不负相关法律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进行理性支配,尤其是一岁多的孩子,怎么能让他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安平:我们要把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区别开来。在私人空间中,一个人的权利是绝对的,但公共空间则不然,不同的人都可以参与到公共空间来,且在物理上无法隔开,所以,在公共空间,人对于他人给自己造成的不便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这既是法律公平性的要求,也是道德文明性的体现。
当然,这种容忍并不是无限的。有限与无限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仅从本次事件来看,显然是无法划出一条线。法律或有三种办法可作尝试:一是根据儿童年龄,什么年龄以下的吵闹他人得容忍,超过年龄则不可容忍;二是根据儿童吵闹的分贝,什么分贝内可得容忍,超过则不可容忍;三是结合场所,对咖啡厅读书室与公共交通作出不同的规定。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体到本次事件来说,究竟幼儿的吵闹是否已到达到了难以承受的限度,是否触及到了容忍的底线,要根据常识和具体场景来看。当然,在判断容忍底限时,管教人尽了多少努力也是一个衡量因素。
三联生活周刊:很多人认为家长需要管好自己的孩子,否则就是在破坏社会的文明。
周安平:家长对孩子当然负有管教的责任,这就是监护责任。比如小孩抓伤了旁人,或小便到了人家身上,家长都得向受害人承担责任。但孩子有一些天性,哪怕家长极尽努力,也不可能消除的,这就需要成年人的宽容。比如在公共场所大声说话,如果是成人,当然是不文明的行为;但如果是儿童,就与文明无关,因为儿童并不能理解和掌握成年人世界的交往规则。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的文明,只体现为监护人的管教行为,以及旁人的宽容态度,而与幼儿本人无关。监护人已尽了努力,但仍然不能约束幼儿天性,并向旁人表达歉意,那么他就没有破坏文明;相反,不够容忍的旁人如果采取不合适的手段来约束儿童,那才是对于社会文明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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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我认为大家现在对主张安宁的权利和公序良俗理解得太片面了。公序良俗有多个向度,塑造一个对儿童友好的社会环境,本来就是它的一个部分。如果社会可以纵容他人越俎代庖去管别人的孩子,才是离公序良俗越来越远了。
三联生活周刊:法律对于容忍义务,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周安平:容忍义务并见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法律背后却包含了容忍的原理。规定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就是不可容忍的,没有规定则暗含了容忍的义务。比如,法律不规定别人在行走时踩了你的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实际上就表明了一种态度,即:对于他人造成的轻微不便,公民有容忍的义务。当然,得道歉,那是道德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法律的容忍与道德的容忍,之间肯定有一个空间。
个人权利的边界
我们只是倡导在飞机上大家尽量保持安静,并不是规定。你主张的公共空间中安宁权利,本身它在法律上就是不可靠的。用这种恶劣的方式,去主张自己想象中的权利,在我看来,首先需要追究这两名乘客的行政责任,最高可以到拘留,通过追究责任,让成年人反思你的行为边界在哪。
周安平:当孩子哭闹超过限度,作为乘客的权益觉得受到了侵害,他也没有权利直接将幼儿强行隔离。乘客的行为在法律上对应的概念是私力救济。但私力救济要合法是条件的,一是情况紧急,公力救济来不及;二是手段合理,且不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乘客有权利寻求航空公司的帮助。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在乘客买票后,航空公司负有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的,并保证乘客旅行舒适的义务。但是,乘客径直越过监护人和航空公司,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对幼儿进行物理隔离,无论乘客的用意是什么,站在他们面前的幼儿一定是充满恐惧和无助的,在他成长的过程中,这种心理创伤或许会影响孩子一辈子。如果说,小孩的哭闹侵犯了他们的休息权,那么他们的极端行为也侵犯了幼儿的身体健康权,他们得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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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做法是,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应协助祖父母对小孩进行安抚,或将小孩带离,与其他乘客保持相对距离。当然,无论机组人员在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安抚义务,作为合同运输方,航空公司其向乘客承担的合同责任并不能豁免。这里的乘客当然不只是受到小孩吵闹的乘客,而且还包括幼儿,且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幼儿也是乘客,且受到的伤害比其他乘客更严重。
三联生活周刊:我看到您的著作《权力的边界》中曾探讨过一个案例,去年的“高铁掌掴案”,与这起事件一样都是高铁儿童吵闹引发的纠纷,二者有什么不同?
赵宏:“高铁掌掴案”是乘客先提出你们家孩子太吵了,让家长注意一下,家长没有起到监护的义务,反而觉得乘客有些矫情,吵了起来。这个母亲先动手打了对方耳光后,对方又回击了一个耳光,在法律上主要讨论的重点是回击的耳光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飞机这个事件当中,主要涉及到孩子年龄的问题,还涉及到乘客要求非常过度的问题。替监护人去管教孩子,这个逻辑本身是错误的。
三联生活周刊: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是否有能够通过法律的调整来设立一些标准?
周安平: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法律都要作出规定。法律有所能也有所不能,法律必须为道德留下足够的空间,否则社会就过于僵硬和机械,缺乏活力。再是,事无巨细的法律规定,也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并可能不适当地助长人际关系的紧张。生活在一个动不动就会有官司缠身的社会里,一定很累。
赵宏:我自己感觉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方面立法的必要。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保持容忍,这是一个成年人的基本常识和社会的基本底线,如果这还需要法律来明确的话,法律承担的功能是不是太多了?这是一个法理的问题:立法没有赋予你不容忍的权利,你就有容忍的义务,法律也没有保护你在公共空间中不被打扰的权利,主张没有赋予你的权利,这叫强权。
有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比如德国立法规定6岁以下儿童大声喊叫不受噪音规定的限制,但这个处理本身也是僵化的,因为儿童个体的发展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孩子四五岁行为规范就很好,可能有的孩子要到得七八岁,法律无法进行一刀切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最重要是大家应该有共识,只要进入到公共场所,就不可能主张享受在私人空间里同样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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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布雷克 / 审核: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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