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16日,冯某家中突然闯入一只疑似“野羊子”的野生动物。冯某拨通南漳县林业局的电话,与城关镇林业站的高主任取得了联系,高主任告知冯某,“野羊子”是野生动物,应将该动物放归山林,冯某口头应允。
然而,挂了电话,冯某却动起了歪心思。他悄悄联系了南漳县城关镇某烧烤店,以800 元的价格将这只不明来历的野生动物售出。
事后,店家敏锐察觉所购的“野羊子”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襄阳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取得联系,避免可能出现严重后果。
经专业机构鉴定,冯某所出售的这只“野羊子”确定为“中华斑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市场价值高达5万元。
“有钱不赚是傻瓜,送上门的羊怎么能让他跑了呢?我又不是主动抓的,是它自己跑到我地里的,而且这只羊也没有死!”冯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被移送至南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对其展开讯问,冯某为自己辩解说。
承办检察官向他阐释法律条文:“你内心清楚它极有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林业局的同志也劝你将其放归山林,可你为了800元的利益,依然选择出售。不论这只‘野山羊’是怎么得来的,你实施了出售行为,就构成犯罪。”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中华斑羚(图片来自网络)
一番释法说理之后,冯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南漳县检察院认为,冯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中华斑羚”,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冯某并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拟对冯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上门”召开听证会。
“送上门的‘野羊子’是福还是祸?冯某为了一己私利,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中华斑羚’出售,险些酿成大祸。现如今,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有严格法律规定,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都可能触犯刑法。”
2024年11月14日,在村委会召开的听证会现场,检察官结合案件向村民们详细讲解了珍贵野生动物名录表和相关法律规定。
“大家若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让野生动物得到妥善处理,莫像冯某一样,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后悔莫及。”
听证员们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对冯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现场旁听的村民也纷纷表示上了一堂生动鲜活的法治教育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近年来,大家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但是非法狩猎以及非法猎捕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案件还是时有发生。
跟小编一起来首打油诗
时刻牢记
保护野生动物,共建美丽家园!
听仔细 别大意
珍稀动物勿交易
法律红线不可逾
不知不解非遁词
多学多问远祸虞
捕猎手段别瞎用
牢守良知心莫动
破坏生态罪难容
法律严惩不会松
口腹之欲应克制
濒危物种莫贪食
自然瑰宝金难换
岂入餐盘作美食
生态和谐人人护
美好家园共同筑
守护自然全力赴
违法必究不含糊
来源丨南漳县检察院
作者丨郝 月 尹周航
编辑丨孙龙晨
初审丨魏秋晨
终审丨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