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2024年初,最高检制定《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要求构建全员参与、权责明晰、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检察业务管理新格局。近期,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为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引领全市检察干警更新管理理念、聚焦管理重点、转变管理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襄阳检察机关召开业务数据分析会商暨“三个管理”研讨会,并将围绕抓好“三个管理”、落实“一取消三不再”开展系列理论研讨和实践交流,着力加强“三个管理”的内涵把握和实践运用。
深刻把握三个“辩证统一”
以质量管理助推“三个管理”
一体化发展
何 妍
保康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提出的适应检察改革要求、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工作的基础,肩负着推进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一体化发展新课题的重任。要深刻把握三个“辩证统一”关系、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以高质效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确保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深刻把握“求同”与“明异”的辩证关系,以质量管理为中轴,明确“三个管理”一体化发展方向
(一)于质效上“求同”,以高质效管理助推高质效办案
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在整体上是一个有机统一的体系,三者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密切合作、缺一不可。业务管理作为统筹全局的引领者,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确保案件处理流程顺畅、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案件管理是整个体系的核心,聚焦于案件本身,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案件进行高效、有序的管理,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质量管理联结着业务管理和案件管理,关注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三者的协调统一是实现高质效案件办理的关键,以业务管理为统筹,案件管理为核心,质量管理为抓手,通过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优化案件流程及分流机制,有效推进案件管理,实现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二)于职能上“明异”,以融合协同推进管理一体化
“三个管理”既有机联系,又各有侧重。协同“三个管理”,要深入理解并有效整合三个管理的核心职能。业务管理侧重宏观,核心在于构建并优化整体的管理框架,为检察工作提供战略性的指导和支持。案件管理侧重于具体的案件处理流程和实体审查,是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则贯穿整个案件办理过程,强调对案件质量的全面把控和持续改进,要求办案程序、实体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答好“三个管理”新课题,就要抓好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这三个不同职能分工,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优化和提升。
质量管理贯穿于业务管理和案件管理的全过程,是业务管理和案件管理的目的和核心,通过质量管理的强化,能够更有效促进“三个管理”的协调发展。“三个管理”融合协同一体化推进,是提升检察管理质效的关键,统一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二、深刻把握“宏观”与“微观”的辩证关系,以质量管理为导向,构建“三个管理”一体化管理格局
(一)于“宏观”上统筹,更新案件管理理念
宏观统筹重在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办事,牢固树立“大管理”的格局意识,坚持检察质量管理对检察业务工作方向引领作用;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举,让检察官把精力聚焦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托“三个结构比”研判分析问题,提升案件管控质效。细化任务、强化督导,注重个案问题整改,注重发现检察监督办案突出问题,注重推动类案治理和预防。
(二)于“微观”上落实,做细案件质量评查
微观管理重在案件质量评查,通过评价具体案件质量,发现和纠正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高质效办案的基础是个案,个案的微观管理在于案件质量评查。通过制定细化评查方案,明确评查规则、评查方式与标准,聚焦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关键环节,确保案件质量评查规范高效。创新案件质量交叉评查机制,融合常规“内部评查”和交叉评查的“外部监督”优势,解决以往评查中存在的评查深度不足、标准不统一和动力不足等问题,确保评查过程深入扎实。注重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强化“评”与“被评”互动,对评查发现的问题分类整理,评查员现场反馈,促进整改落实。将评查结果与检察官考核挂钩,建立正负面清单,通过双向激励提升办案质量。
宏观管理与个案质量的微观管理都是检察业务管理的关键要素。宏观管理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分管检察长主导,关注整体的战略部署与执行,而微观管理则由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执行,侧重于具体案件的操作与质量把控。一体化推进“三个管理”需要协调好数据指标的宏观管理与个案质量的微观评查,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管理闭环,发挥好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整体效能。
三、深刻把握“质量”与“数量”的辩证关系,以质量管理为抓手,全力提升“三个管理”一体化管理质效
(一)于“质量”上争“数量”,做优案件质效管控
要杜绝“数据冲动”“唯指标论”“唯数据论”的机械评价方式,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法,做好案件质效管控,做到“有数量的质量”。强化全流程案件质量管控,从提前介入到法院审判各环节回溯复盘,查找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夯实个案质量基础。聚焦类案分析,针对共性问题建立集中反馈机制,推动反向审视制度化。注重成果转化,强化监督、完善制度、创新培训,围绕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解析,提升办案质效和检察工作水平。坚持精准研判,助力科学决策和业务指导。定期召开分析研判会商会议,推动数字化精细管理,通过大数据系统对历年办案数据环比、同比来发现业务工作存在的倾向性、异常性、典型性问题,针对异常数据开展专项监督,引导办案工作方向。探索由办案部门、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建立案管+检务督察协作机制,创新执法办案监督新方式,凝聚质效监督合力。
(二)于“数量”上要“质量”,做严案件核查监督
要强化好案件数据质量核查,对“数据反管理”“注水数据”现象零容忍,做到“有质量的数量”,保障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通过智能筛查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筛查办案数据,及时发现数据填录问题并纠正,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庭审旁听、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进一步促进检察工作的公众监督和社会认同,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应听证尽听证,积极推进集中听证,类案听证,推进听证工作“四大检察”全覆盖。
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数量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应在注重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把握数量,以实现“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有机统一。在检察办案过程中,要体现案件办理的“力度”和适度的“数量”,突出案件质量的核心地位,以质量为根本,以数量为基础,统筹推进,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整体质效,推动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来源丨保康县检察院
编辑丨卓孙冉
初审丨程 甜 魏秋晨
终审丨张 晶 蔡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