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未成年人骑摩托车引发事故,黄梅法院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政务   2024-11-26 21:03   湖北  




近日,黄梅法院龙感湖法庭在成功调解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向2名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2024年2月,14岁的小美驾驶摩托车,载着同龄好友小丽一起外出聚餐。在行驶过程中,小美驾驶的摩托车不慎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小美、小丽受伤,二人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丽无责任。因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小美与小丽分别作为原告向龙感湖法庭提起诉讼。

在收到小美、小丽的诉状后,为妥善化解纠纷、提高案件审判质效,承办法官决定将两起案件合并处理。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张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小美作为未成年人,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仍驾驶摩托车载人,遇到突发情况时应急处理能力有限,造成自己和乘车人小丽受伤,应对自己和小丽的损伤承担部分责任;小丽明知小美系未成年人,不可能具备驾驶摩托车的资格,但仍乘坐小美驾驶的摩托车,对潜在的危险未予以重视,导致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需对自己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基于这一认定,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促成两起案件调解结案,真正实现了实质解纷。

家庭教育指导

在案件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还结合小美、小丽作为未成年人,却随意驾驶、乘坐摩托车,监护人家庭教育管理缺位的情况,向小美、小丽的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对孩子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制止,并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小美、小丽的父母在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意识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也认识到未达法定驾驶年龄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并当场签署了《家庭教育承诺书》,表示将会和孩子共同学习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健康成长。

后续,黄梅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敦促家庭抚养和教育失当的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让责任和教育不缺位,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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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吕子雄

核稿:陈傲

编审:陈文雯

来源:黄梅法院

技术维护:司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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