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湖北某化工公司所属石膏堆场试放石膏浆时,因回水管道堵塞,致石膏液经排渗管溢流至防渗未完工场所产生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后果。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查勘环境污染现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引导湖北某化工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制定生态修复方案,从源头减量、中端控制、末端治理三方面进行污染治理。2022年,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作为黄冈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向湖北某化工公司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委托鉴定机构编制监测方案、评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经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因渗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1373420元的鉴定意见,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北某化工公司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湖北某化工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37342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数额分年度或分阶段执行,并明确了双方对周边地下水环境的持续跟踪监测义务以及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后果。
02
裁判结果
2023年1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依法公告后联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污染治理项目运行情况以及周边敏感水质监控、监测情况。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具备合法性、可行性,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生效后,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回访,湖北某化工公司已建成运行湿排干堆工程,从源头减少86%渗滤液;现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两期赔偿款9998413元,并对外公开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工业生产渗漏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司法确认案件审查过程中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现场查勘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运行情况,确保环境修复方案切实可行。特别是结合生态环境恢复时间节点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兼顾企业持续经营健康发展与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参考专业鉴定意见,对双方达成分年度或分阶段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协议依法予以确认有效,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同时,人民法院主动做好生态环境修复的“后半篇文章”,联合执法部门共同回访鼓励企业通过污染治理项目修复环境,提高防范环境污染事故能力,督促企业主动履行生态赔偿和水环境监测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履行司法职能中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全方位司法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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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吕子雄
核稿:陈傲
编审:陈文雯
来源:湖北高院
技术维护:司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