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当年9月份生育原告。由于双方婚后性格不合,于2012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原告母亲1万元,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 5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
但自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从未支付抚养费用给原告,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原告的生活费及学习辅导费用不断增加,500元生活费远远无法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及学习开销,故原告要求被告自原告上初中起即2021年9月起的抚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1500元/年标准的50%计算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立案后,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法院决定将案件委派给对家事纠纷调处有着丰富经验的“家事问诊”法官黄培英。黄培英了解事情原委后,争取原、被告双方的同意,将原告、原告母亲曾某和被告王某约在一起进行沟通,讲明利弊,最终在黄培英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于2024年11月2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共计85000元至原告母亲代某的银行账户。
目前,85000元抚养费和1万元离婚协议约定费用(共计95000元)已经打款至原告母亲曾某的银行账户。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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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吕子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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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陈文雯
来源:麻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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