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麻城法院:拖欠抚养费,15岁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

政务   2024-11-18 22:08   湖北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夫妻离婚而终止,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免除。然而,麻城市的王某与妻子离婚后,因个人原因不履行离婚协议,拖欠女儿的抚养费,最终,15岁的女儿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案情简述

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当年9月份生育原告。由于双方婚后性格不合,于2012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原告母亲1万元,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 5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

但自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从未支付抚养费用给原告,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原告的生活费及学习辅导费用不断增加,500元生活费远远无法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及学习开销,故原告要求被告自原告上初中起即2021年9月起的抚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1500元/年标准的50%计算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立案

法院立案后,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法院决定将案件委派给对家事纠纷调处有着丰富经验的“家事问诊”法官黄培英。黄培英了解事情原委后,争取原、被告双方的同意,将原告、原告母亲曾某和被告王某约在一起进行沟通,讲明利弊,最终在黄培英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于2024年11月2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共计85000元至原告母亲代某的银行账户。

目前,85000元抚养费和1万元离婚协议约定费用(共计95000元)已经打款至原告母亲曾某的银行账户。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王某与曾某虽已离婚,但根据《婚姻法》第36条、3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婚而终止。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责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可由双方协商。本案中,王某与曾某、王小某经过协商,已经就子女抚养费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某应按协议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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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吕子雄

核稿:陈傲

编审:陈文雯

来源:麻城法院

技术维护:司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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