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监管偷排水污染物?湖南湘潭一企业被罚款10万

时事   2024-12-11 00:00   湖南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1日,湖南省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门反馈线索内容,对湘潭市经开区某新型材料加工厂进行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清洗、分拣工序废水沉淀池内有一水泵,且水泵连接的软管直通周边山坳。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3年8月因雨水进入厂房,该公司为防止水量过大,损坏车间设备,就搭建了上述水泵,将沉淀池内废水连同雨水一同排放到了附近山坳,之后水泵一直未拆除。
发现上述情况后,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湘潭市经开区某新型材料加工厂立即委托湖南景翌湘台环保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山坳里的废水及泥浆进行了应急处置,共抽取废水及泥浆8.93吨。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2023年7月1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案件于7月18日行政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分析

该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该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水污染物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

典型意义

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因外力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等,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进行报备。同时,企业必须加强环保意识,杜绝存在侥幸心理,污染物的排放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来源:湘潭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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