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湖南株洲一超市被罚款1000元

时事   2024-12-08 23:01   湖南  
@烟花爆竹经营者: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违法!

基本案例

2024年11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就属地政府移交的违法线索对某烟花鞭炮专卖店进行现场核实。经现场清点发现,该门店实际储存烟花爆竹84箱,而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60箱。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茶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烟花爆竹店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烟花鞭炮专卖店于11月8日前整改完毕,将超量的烟花爆竹退回烟花公司。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烟花鞭炮专卖店罚款1000元。

以案释法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国家对其经营采取许可制,对其安全储存亦作了明确的规范。若零售经营者为谋求利益,无视烟花爆竹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大量囤积烟花爆竹存放于门店内,一旦遇到火星,极易引发火灾,造成安全事故,损害经营者自身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零售经营者在门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烟花鞭炮专卖店实际存储烟花爆竹84箱,超过其零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案例启示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零售店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处罚一例,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广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要以此案例为警示,提升思想认识,莫将“超量储存”当成小事,“小隐患”可以酿成“大事故”。经营者要加强自查,使门店内存储的烟花爆竹数量符合零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确保经营合法合规。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来源:茶陵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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