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用烟灰缸砸人,李某被警方处罚后,又被告上法庭…
时事
2024-12-10 07:10
湖南
与人发生纠纷,冲动之下,用烟灰缸砸了别人一下,可能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还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2024年1月26日,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金银山派出所接到黄某的110报警电话后出警,公安机关的接报案登记表显示:2024年1月26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某小区,李某与黄某因门面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后引发肢体冲突,李某用烟灰缸砸了黄某左臂一下。2024年3月6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李某打伤黄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之后黄某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因门面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李某先动手砸伤黄某,应对黄某的损伤负主要责任,故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判决:李某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共计5256.77元。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争吵引发打架斗殴的事情时有发生,打架斗殴不仅影响社会秩序,同时也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