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19】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这一规定,也应当这样处理,规定显得有些“重复”。例如:
例1.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例2.第198条第4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例3.第310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例如:
例1.第238条第二款:犯前款罪(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2.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3.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4.第247条、24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例5.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6.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