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刑法 Day16 —— 承继共犯 | 2025客观题

文摘   教育   2024-11-25 22:23   上海  




【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16

继承共犯:

1.承继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犯的故意参与实行犯罪(承继的实行犯)或者提供帮助(承继的帮助犯)的情况。

2.一般而言,承继的共犯必须要在先实行犯尚未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参与犯罪进程,但是在继续犯的场合,即使先实行犯已经实施至犯罪既遂,只要犯罪行为还没有完全停止,后行为人仍然可以加入进来成立承继的共犯。

例1:甲盗窃丙的钱财后,丙追甲,甲呼喊乙帮助阻止丙,乙知道真相并照办,与甲一起将丙打晕。甲成立(事后)抢劫罪,乙成立承继的抢劫罪共同正犯。

3.承继的共犯对参与之前的先实行犯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仅对其加入后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例2:甲入户抢劫,在户内电话通知乙为自己的抢劫望风,乙赶到后在户外望风。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并属于“入户抢劫”;乙成立抢劫罪的承继的帮助犯,但不属于“入户抢劫”。

例3: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

4.承继的行为性质

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亦即,中途参与他人的抢劫行为,成立抢劫罪;中途参与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中途参与他人的诈骗行为的,成立诈骗罪;如此等等。类似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类似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因为类似结合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类型的结合,换言之,两个犯罪原本是独立的、分离的,既然如此,就应当分别认定各参与人的行为性质。

例4:甲绑架丙后,没能向丙的家属要到钱,便决意撕票。此时,乙接受甲的请求参与进来共同杀死丙。乙不成立绑架罪,成立故意杀人罪。

例5:甲拐卖妇女丙后,乙与甲共同强奸了丙。乙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仅成立强奸罪。

劫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因此,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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