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遭遇车祸致双腿截肢!
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022年5月,李费(化名)入职广西苍梧县一家木业公司,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叉车司机工作。
同年7月中旬一天,李费因个人需要,在午休时间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公司外出买药和就餐,在出行途中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费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他因双下肢碾压伤导致双腿被截肢,先后住院治疗40多天,花费医疗费近20万元。李费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李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构成三级伤残,需要重度护理依赖。
2022年12月,李费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木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经仲裁及法院一审、二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费认为,其在下班途中突遇重大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据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没有全面分析审查,在有法律规定、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其不构成工伤是错误的。李费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
苍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费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关键在于认定李费外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李费的上下班时间分别是7时和18时,12时至13时是吃午饭和休息时间,事发时并非其下班时间。
此外,据李费自述,事发当天中午是因为其他原因离开公司外出,说明其真正目的并不是下班回家,外出也并不是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午餐和宵夜时间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外出。
李费事发当天离开公司外出,不是以下班回家为目的,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不存在合理性,且其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外出,并非因从事本职工作或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为了公司利益所付出的劳动而受伤的情形。因此,李费因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苍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费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李国峰、刘丹丹
责编:张永炳
审发:王海霞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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