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由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修改背景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于2016年11月18日由定西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立法程序规则颁布施行以来,对健全定西地方立法制度、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治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安排,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归纳总结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对立法程序规则作出修改非常必要。
修改主要内容
据悉,此次修改主要依据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立法工作机制、法规草案起草的相关规定以及法规草案审议程序。
根据决定,在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方面,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体现依宪立法的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修改后的立法程序规则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宪法基本原则、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坚持有特色、可操作等内容作了规定。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修改后的立法程序规则根据立法法规定,将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方面,并规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提高立法质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中的智囊作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修改后的立法程序规则还增加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顾问的相关内容。
在完善法规草案起草的相关规定方面,修改后的立法程序规则增加了立法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规定建议书应当明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增加了“年度立法计划在正式确定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备案”的内容。同时规定,“法规草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定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为了完善法规草案审议程序,修改后的立法程序规则规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增加对法规废止案、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增加“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定西日报、定西人大网上刊载”的内容;增加“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法规说明等有关备案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内容。
审查及审议
11月15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定西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进行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定西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立法程序,为更好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要求,依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对立法程序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该修改决定规范调整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决定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省人大法制委的审查意见,建议本次会议批准。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记者: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