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38条,对重庆市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污染防治、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对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促进长江流域航运绿色发展,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小编特策划《条例》分期系列解读,前期分别对《条例》“总则”、“水污染防治”、“大气及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学习(点击查看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条例》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中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如果进行有关作业活动,应注
意哪些方面?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小贴士:作业活动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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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船舶清洗舱有什么
要求?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免于清洗的情形外,应当在符合国家标准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接收处理。
小贴士:船员朋友们在准备洗舱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哦!
一、符合规定的洗舱地点
符合国家标准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具备洗舱水接收条件,可以防止船舶洗舱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配备有专用应急处置设备,能够保障洗舱过程中突发险情或事故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置。
重庆市由于水域条件限制未规划洗舱专用锚地,现有码头均不具备接收、处置洗舱水的功能,目前仅长寿川维和涪陵泽胜两家洗舱站具备上述条件,计划在重庆地区洗舱的船舶应当在洗舱站进行。
二、法律规定的免于洗舱条件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清洗的情况有三种:1.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2.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装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3.已经实施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替代清洗的通风程序。
内河船舶无需配备程序与布置手册,所以没有法定证书或文书体现船舶的通风程序已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所以实际免于清洗的情况只有两种: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或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装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
三、洗舱系统的使用
为了实现船舶洗舱信息化管理,长江海事局建设了长江干线危化品船舶洗舱作业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为洗舱船舶提供信息化服务。洗舱船舶应当在系统内选择洗舱站预约洗舱服务,洗舱站确认预约信息后可在系统内反馈洗舱进度,结束洗舱后自动出具“洗舱证明”。对于符合免于洗舱条件的船舶,货主单位可在系统内出具同意船舶免于洗舱的“免洗舱声明”,确保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洗尽洗”。
《条例》对船舶修造、拆解
作业有什么要求?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舶修造、拆解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依法处置。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小贴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明确,冲滩,是指船舶依靠自身动力或者借助潮差或者外力,冲上滩地搁置。
《条例》对燃料供受作业
有何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小贴士:交通运输部出台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提出了上述要求,并且《长江海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海危防〔2016〕156号)附件中提出了防污染检查表的参考格式。
《条例》对打捞作业单位
是否有相关要求?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打捞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方案,采取封堵透气孔、抽取污染物、布设围油栏等措施,防止打捞作业污染水域环境。
小贴士:船舶打捞过程中极易因为防污染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污染水域环境,请打捞作业单位务必落实《条例》的要求,避免打捞作业造成环境污染。
编辑 | 曾雨薇
校对 | 代琳琳
审核 | 张 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