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览!《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文摘   2024-12-21 12:33   重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办海〔202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本标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或不符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 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船舶配备的船长、轮机长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内河液化气燃料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符合证明及安全管理证书;

(四)船舶超核定航区航行;

(五)船舶严重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额载客;

(六)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险航行;

(七)船舶主推进装置(主机)车令系统、应急停车装置失灵;

(八)船舶操舵装置控制系统或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失灵;

(九)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甚高频(VHF)设备,或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 内河客船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客船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和弃船应急演练;

(三)客船乘客处所的脱险通道严重堵塞或锁闭;

(四)客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且无法及时改正;

(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六)客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 

第六条 内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或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种类超过适装证书限定范围;

(四)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违反规定开展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五)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货舱高位报警装置失灵,或装卸货物的管线、软管、阀门、法兰存在泄漏;

(六)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第七条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八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判定情形与本判定标准相关判定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标准为准。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政策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海〔2024〕67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2024年12月16日起实施。为便于有关企业和部门准确理解、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法》就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出了规定。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等行动。从专项行动看,水上交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还存在排查数量少、质量不高等问题,有关企业、监管部门也反映了判定依据少、判定难等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解决实际问题,推动行业领域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成效,我部研究出台了《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内河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主要内容

《判定标准》共8条内容。第1条,明确了目的依据。第2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用途,在综合考量行业发展实际、内河交通安全形势、隐患后果及影响严重性等因素基础上,更加突出事故多发船舶尺度,将适用范围和用途确定为: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3条,结合水上交通领域实际对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定义,将隐患框定在法律法规要求之内。第4至6条,共列明了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21项情形,包括适用于300总吨以上各种类型内河运输船舶的9项通用情形、适用于客船的15项情形(含9项通用情形),以及适用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15项情形(含9项通用情形)。第7条,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后的工作要求做了对接,要求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8条,明确了实施日期,并考虑了与前期相关要求的关系,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来源:交通运输部 点击“阅读全文”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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