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达公安分局新达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品牌17辆共享电动车,被他人故意损毁。给该运营公司带来不小的损失,也给周边居民的出门带来了诸多不便。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由于报警人提供的信息有限,案发地位置偏僻,民警并未找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为尽快将案件破获,民警扩大调查范围,从附近的几个十字路口进行逐一排查,果然在排查过程中民警发现,有一男子连续几天都在深夜出现在案发现场,这一异常举动立刻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立即对该男子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中民警发现该男子只要出现,不久后便会有人报警称共享电动车被损坏,这无疑坐实了该男子嫌疑人的身份。随后,办案民警调取了该男子的相关信息,并将嫌疑人吴某(化名)在其家中抓获。经询问,嫌疑人吴某对其故意损毁17辆共享电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乌达公安分局依法处理。共享单车(电动车)作为新生事物,为公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打通了群众出行的“最后一公里”。但我们也发现,有少数人蓄意破坏共享交通工具,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共享单车(电动车)的正常使用,也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我们呼吁每一位市民,在享受共享单车(电动车)便捷出行的同时,文明使用、规范停车,共同维护城市文明风景线。对于盗窃、任意损毁共享单车(电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如果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导致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
(三)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的。
第四十九条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