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泰国设立公司,应该用什么样的主体作为股东,是中国客户经常咨询的问题。虽然我可以引用很多条法律依据进行论证,但是事实胜于雄辩,实践是最好的老师。本文通过统计数据来介绍一下中资企业投资泰国的常用主体,供投资者参考。以下的统计数据来源于2013年至2023年这11年间公布的数百个中资项目和我们律所这几年经办的项目。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分为中资独资和中泰合资两种。超过80%的项目采用独资形式,约20%采用合资形式。合资的项目集中在泰国法律限制外资控股的行业,例如贸易、服务、土地经营等。
投资主体的所在地
接近一半(46%)的项目由中国内地的公司直接投资。其次,香港和新加坡的子公司也是常用的投资主体,使用香港子公司和新加坡子公司作为主要投资主体的分别占比18%和11%,香港子公司略多。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例如开曼群岛、BVI等的子公司,也有使用,但这些地区与泰国并没有特殊的投资优惠安排,与香港或新加坡相比并无明显的优势,因此使用的比例都不到10%。
香港和新加坡公司的使用情况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中国内地公司与香港或新加坡子公司的组合投资。有11%的项目由中资企业的中国总公司或中国内地子公司与香港子公司共同投资,有2%的项目由中国总公司或中国内地子公司与新加坡子公司共同投资,另有3%的项目由香港子公司和新加坡子公司共同投资。
总结
从实践情况看,中资企业采用什么样的主体投资泰国项目,除了要遵守中泰两国的法律要求以外,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企业更多地是从投资便利性的角度进行选择。从中国内地直接投资是最常用的方式;中国内地以外,香港是最常用的中间路径,新加坡次之。
作者介绍
曾磊,资深涉外律师,拥有二十年律师事务所和跨国企业实务经验,擅长外商投资、一带一路投资、企业并购、国际贸易等业务,并曾在美国和东南亚为中国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目前在泰国和中国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泰国泰湄璃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泰国曼谷,在中国有分支机构,由中、泰资深律师向中国投资者提供专业服务。我们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公司注册、尽职调查、土地购买、厂房租赁、劳动雇佣、银行开户、增值税登记、专项意见书、BOI/FBL申请、国际物流运输等,帮助中国投资者合法、安全、高效地落地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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