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公益法律服务】“8个瑞士卷怎么分”被质疑是剧本,来聊聊其中的法律问题

民生   2024-11-24 19:28   北京  


商家跑路,会费没退怎么维权?在微信群参与团购环球影城半年卡和特价门票被骗怎么办?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遭虚假宣传,业主还被开发商威胁,如何维护权益?本报社成立10年间,不少市民联系本报反映自己遇到了难题,记者常常听到他们说“不知道如何解决,不知道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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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期



“8个瑞士卷怎么分?”最近,全网的老公都在被问这个问题,相关词条还冲上了多个平台的热门话题。



据报道,事情的起因是一位全职宝妈发布了这样一条视频:


宝妈买了8个瑞士卷,女儿吃了2个,儿子吃了2个,老公吃了2个。夜深孩子们都睡了以后,她认为剩下2个瑞士卷该自己吃,没想到遭到了老公的批评。


视频发出后,有网友顺势“拷问”起自己的老公,也有网友怀疑是“剧本”,纯粹博取流量。


目前,当事博主已删除视频,称不想继续传播负能量,但否认摆拍、搞男女对立。


尽管如此,该事件仍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浙江金华市委网信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将对博主所述的瑞士卷事件进行核实调查。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就相关话题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如果是剧本,该博主需要

承担责任吗(封号、处罚)?


根据现行规定,如果是虚构内容的,“自媒体”发布时,应当根据平台要求“以显著方式”进行标记,比如注明“内容虚构”等。不注明的,平台可以进行争议标记并且限制传播。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第五条  加注虚构内容或争议信息标签。“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鼓励网站平台对存在争议的信息标记争议标签,并对相关信息限流。


同时,网站平台可以根据各自的平台管理规定等,对查实确有违反管理规定的信息下架、对发布用户进行封号。


在这里,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过传播虚假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发布、散布者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若涉及到侵权、诽谤或恶意内容,

网络平台是否面临连带责任?


1


平台连带责任

权利人认为存在侵权行为的,可以向平台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在网络平台收到通知后,不予理会、不进行必要核查,采取不作为行为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


平台其他责任

网络平台“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属于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内容符合《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相关规定。对于严重违法的,对平台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采取双罚制。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


(六)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七)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八)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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