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实缴的10个“野路子”

文摘   2025-01-20 09:00   湖北  

观点:齐天宇
撰稿:齐天宇、查可
责编:余俊茹


现金实缴、知识产权实缴、房产实缴,这些实缴方式都比较常见了。


那有没有什么不同寻常的实缴方式,看似有点危险,但细想没准还能行的实缴方式呢?


还真有,而且有不少。


其实,在历次《公司法》的修订中,都呈现出鼓励多元化出资的立法态度:


  • 1993年公司法即规定了非货币出资并列举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四种非货币出资形式。

  • 2005年公司法修订放松了对非货币出资的限制,概括了三个非货币出资的强制性要素:合法、可估价、可转让,扩展了增加新型非货币出资形式的可能。

  • 2023年公司法修订,新增了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

  • 2025年02月10日生效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首次明确数据资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用来出资实缴,进一步增加了非货币出资形式。


这里就为大家讲解LegalMVP谱法365总结的股东实缴出资的十个“野路子”。


用好这些野路子,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既解决了股东出资的燃眉之急,又盘活了财产权益的使用效率,何乐而不为?


但是,事先声明:以下实缴方式都具有一定风险,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不同地区的市监部门和司法部门可能也不一定认可,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辩证研判


01 第一条野路子:内部“债转股”出资

02 第二条野路子:公司帮助股东出资

03 第三条野路子:实物出资

04 第四条野路子:股权出资

05 第五条野路子:债权出资

06 第六条野路子:知识产权出资

07 第七条野路子:数据资产出资

08 第八条野路子:特殊权益出资

09 第九条野路子:经营权益出资

10 第十条野路子:特殊资产出资



01

第一条野路子:内部“债转股”出资


对于很多中小公司、初创公司来说,老板和股东直接用自己的钱给公司代付房租、代发工资、代垫设备款项等行为很常见。


要么是图省事不想走财务程序,要么是还没建立好财务流程。


这种情况,在新《公司法》的限期实缴要求下就遭遇了很大的问题——老板、股东之前的这些代付、垫付款,算不算实缴?


这些垫资本质都是给公司投资花钱啊,可是这些钱都没走实缴的程序,正常来讲是当然不算的。


但是,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办法,因为新《公司法》明确了,可以使用债权出资。


老板、股东之前的这些垫付,其实可以理解为老板对公司的一种债权,可以考虑通过“债转股”进行实缴。


具体而言,如果股东的这些垫付款的款项真实合法,各种明细统计清楚,收支票据等文件齐全,那么在与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且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最好是全体股东)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完成实缴认证的。


这里我们讲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源:重庆二中法院):


某公司由朱某等15名股东出资设立,朱某认缴165万元,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出资。朱某已经实缴100万元,尚有65万元未缴纳。


2016年,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朱某为公司垫付的8.7151万元债权认定为朱某的出资款。


2018年11月,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朱某被起诉要求履行剩余65万元的出资义务。


朱某辩称,股东大会已决议将8.7151万元的债权通过“债转股”方式转为出资,因此该款项应视为已完成实缴。


法院认为,鉴于该债权经股东大会确认作为朱某的出资款,且“债转股”决议有效,8.7151万元应当视为朱某已实缴的出资款,朱某无需再为此部分出资履行实缴义务。


虽然有真实案例作为支撑,但是请务必注意,这么操作的风险还是很高的,很容易被监管部门和公司的债权人认定为虚假出资。


所以务必要保证相关支出真实合法有证据,其他股东也对此认可,建议操作前请律师研判后再做决定。



02

第二条野路子:公司帮助股东出资


有的股东暂时资金紧张,没钱在新《公司法》的时限要求下完成实缴。


但是公司账户里有钱、也有利润。


那这时候,股东可能会想:我能不能拿公司的钱去实缴?


这么做,乍一看很有可能会引发抽逃出资的风险,但是,如果一些合法合规,并注意相关的程序,还真的有可能实现。


具体来讲,有三个途径可供参考:


第一、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给难以实缴的股东提前、单独分红,让其用分红款实缴;


第二 、经过股东会决议后,公司借款给难以实缴的股东,股东用这笔借款去实缴,之后再偿还;


第三、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为新增注册资本,算作股东增资,再对该股东之前的认缴进行定向减资。


比如,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06年3月25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原有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增加到1,750万元,增加的1,250万元注册资本由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至实际控制人张某名下。


2006年4月22日,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并向有限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因为本次转增履行了内部决策、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转增股本合法合规。(江西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


虽然有成功案例,但是正如前面所说,这么做非常容易引发严重的风险,所以在股东获得公司帮助时,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1、分红方案需经高管制定后提交股东会获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推荐是全体股东),待方案生效后再分红;

2、借款给股东需遵循关联担保规定,需召开股东会表决、需排除利害关系人表决权;

3、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有限公司需全体股东同意,股份公司需章程允许并通过股东会表决;

4、定向减资时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请务必注意,实施以上方案前,必须由律师确认可行性。否则,可能法院会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协助的董监高侵犯公司财产。


还要注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受到新《公司法》第163条,禁止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获得公司股份的规定的影响,限制很高,风险很大,就不建议使用这种方式了。



03

第三条野路子:实物出资


很多股东手里都有闲置资产,而且,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下,很多资产存在较高的贬值风险。


比如,某股东手里有套闲置的别墅,那说实话,贬值风险很大。


那与其看着这套别墅贬值,不如趁着价值高点的时候,直接评估后转让给公司用来实缴出资了。


既能盘活这些资产,还能在价格高的时候出资,还能给公司当一个员工中心、小办公楼之类的。


这些实物资产常常包括:


  • 公司需要的原材料、设备、厂房等;

  • 甚至是闲置的店面、仓库、电子设备等,转给公司后立马就能派上用场;

  • 或者是一些即将贬值的资产,比如房产、车辆等,如果市场价格还处于较高位,赶紧做个评估,转让过来做出资。


当然,实物出资也并不是说转就能转,这里的风险还是要注意,有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某火柴厂的股东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价值694.56万元。但承诺交付41亩的土地,实际上只交了21.45亩,少交了19.55亩。法院最终要求股东补足148万的差额。(案号:(2022)京03民终14123号)


案例二:某农业公司以673万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完成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公司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产权登记。(案号:(2021)鲁01民终5091号)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实物出资时一定要确保资产真实合法,并且必须完整交付。如果只交一部分,后果可能很严重。总结一下:


  • 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价值;

  • 选择一个权威的评估机构,并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

  • 完成转让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了解本地监管的要求,避免遇到不被认可的情况。


这些细节不可忽视,操作前最好请律师确认。


04

第四条野路子: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虽然在新《公司法》上是首次提出,但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就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所以也不算太新奇的方式。


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出资。这种方式,特别是在交叉持股的情况下,能高效地利用资金。


但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个是股权出资本身的效力、程序的问题,一个是可能会被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问题。


在股权出资本身的风险上,主要有:


  1. 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真实合法,不能存在瑕疵。比如,这部分股权不能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形成的,也不能涉及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如禁售期内的股份、涉及重大纠纷的股份)。

  2. 股权必须是可依法转让的。如果该股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遵守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则需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转让要求。

  3. 股权的评估作价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确定股权的价值,并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会决议确认。如果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可能引发纠纷,甚至导致股权出资被认定无效。

  4. 股权出资股权转让法律和税务问题。例如,转让股权可能产生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公司还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将股权转让登记到公司名下,确保合法性和完整性。


而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方面,主要是股权出资后,出资公司会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可能形成公司间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在新《公司法》新增的第23条第2款下可能被认定为公司混同,从而在债务问题中产生连带责任风险


此外,股权出资公司与接受出资的公司可能会因经营目标或利益分歧产生潜在矛盾。


股权出资风险多多,为减少风险,请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议公司只接受已完成实缴的股权出资。原因在于,新《公司法》规定股权受让人是股权届期出资的第一位责任人。风险在于,若公司接受认缴的股权出资,可能公司不仅无法接收资本金,还需承担出资义务。


其次,区分公司类型、注意风险防范:


若接受有限公司股权出资,需审核是否已征得原股东同意,避免侵犯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若接受股份公司股权出资,需注意转让人身份,避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规定,例如发起人和董监高转让股权的时间限制等。



05

第五条野路子:债权出资


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可以使用债权为公司出资实缴。


比如别人欠的钱、持有的应收账款、被他人违约后还未收到的赔偿款、可以转让的债券和票据等等。


债权出资是把双刃剑。


利好在于,若以公司对外的债权出资,对公司可以减轻债务负担。对股东可以提高资金流动率。双方之间都减少未来一笔资金的往返,可以说是“变废为宝”。


弊端在于,若是以出资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有三个主要风险点:

1、债权本身可能是虚构的;

2、未来能否完整回收不确定;

3、若懈怠行权超期会沦为自然之债。


这里我们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公司欠下房租无力缴纳,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王某实缴出资帮公司缴纳房租。


股东王某称其已经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以500万债权出资完成实缴了。


但是,法院认为王某用以出资的债权真实性存疑,没有真实地增加公司资本。


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需对公司欠下的房租承担500万的补充赔偿责任。(案号:(2023)京02民终6907号)


因此,为确保债权成功出资并后续无权限争议,请注意以下几点:


  • 首先,用于出资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能转让也可评估,不能虚构债权也不能高估其价值。

  • 其次,债权出资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 再者,债权转让给公司后,如到期未被清偿,股东的分红权可能会被公司限制,股东甚至可能会失权或被除名。

  • 最后,债权转让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可能会因转让无效而造成实缴失败。


因此,债权出资虽然优势很明显,但请务必先咨询律师后再行动。



06

第六条野路子: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财产,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等,也可以用来实缴出资。

由于知识产权可以带来长期价值和收入,往往估值较高,用来实缴可以大幅度降低股东的现金压力。


而且,满足条件的知识产权,还会有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免征增值税、延迟征收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等,从而降低股东和公司的税负。


但是,知识产权实缴也是违法的重灾区。


近期,知识产权实缴注册资本的广告铺天盖地,各类中介打着“5000元实缴500万”的旗号,吸引了大量关注。


中介会承诺可以用极低成本完成实缴、享受税收优惠、不过包赔等等。看似投入少,效果好,但仔细推敲后,这类操作充满了风险。股东和公司很可能会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甚至涉及刑事和民事风险。


比如,可能触发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对虚假出资的认定,股东需要补足出资,并可能赔偿公司损失。更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会触犯虚假出资罪,导致刑事处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举个例子:A公司欠债无法清偿,债权人张某发现A公司的股东B公司,曾经以10项专利出资2900万元,但这些专利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专利价值为虚假评估,严重违反相关规定、严重高估价格。就此请求法院追加B公司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也就是虚高估值的部分,对债务承担2800万元补充责任。((2019)苏01民终1472号)


而且,许多中介提供的知识产权因专利技术性不足、商标显著性不够或程序问题可能被撤销。一旦出资的知识产权失效,在恶意高估作价或故意隐瞒知识产权瑕疵的情况下,股东不仅需补足资本,还可能面临额外的法律追责。


此外,还有巨大的税务风险,这里不再赘述,详见:知识产权实缴5大税务问题(5大坑),一次性讲清



07

第七条野路子:数据资产出资


将于2025年2月10日正式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数据资产和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用于实缴出资。


数字资产入表、数据资产出资也是近期的热门。


常见的数据资产包括客户数据、市场调研数据、行业报告、销售数据等。


数据资产出资,既可以吸引技术型投资者,又可以节约股东现金流。对公司经营来讲,优质的数据资产,可以预测未来的市场动向,增加公司的竞争力。


实践中已有不少企业“吃螃蟹”,以数据出资。


比如2023年8月30日,青岛某智研院以价值100万元的医疗数据资产入股,与另两家公司成立新公司,成为全国首例数据资产入股案例。


再比如,天津某企业以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运维数据产品入股,作价104万元、占股52%。这是天津市乃至全国交通行业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案例,标志着数据资产被纳入会计处理范畴,开启了数据资产入表的先河。


然而,数据资产出资难度大、风险高。


股东不仅需确保合法持有数据资产,还要证明其具备财产性、独创性,并满足可转让、可评估条件。


同时,还涉及数据资产的认定、入表及证书申请等复杂操作。


因此,若想使用数据资产实缴,请一定先联系律师,确定符合条件后再开始操作。



08

第八条野路子:特殊权益出资


一些特殊权益可以尝试用于出资实缴。


除了已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养殖权、地役权等。


与常规的非货币出资方式不同,股东若想用特殊权益出资,需确认相关权利可以评估和转让,并满足法律上的特殊要求。例如,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能无法用来出资;接受探矿权出资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等。


但是,目前特殊权益出资实缴操作难度较高。


举个例子,若股东希望用探矿权出资,首先,需考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探矿权转让的可能性(相关的转让审批流程复杂严格)。


其次,需衡量探矿权剩余开发年限与开发可能性,避免无法在剩余权限内开发获利。


最后,部分地区可能不承认此类出资方式。


因此,在操作前务必咨询律师,以避免实缴被判定无效的风险。



09

第九条野路子:经营权益出资


一些经营相关的权益,如门票收费权、路桥收费权、停车场收费权以及企业营业收入等,因为能产生较为稳定的财产收益且便于评估合理的价格,可以考虑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帮助股东缓解现金压力。


某股东经营一家水族馆,可将该水族馆的门票收费权益经过评估作价后转让给公司,用于完成出资实缴。


再举一个实践中,将高速公路收费权进行评估、转让的例子——某基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与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基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对外欠债100多亿,名下除了某高速公路收费权外无其他大额财产。


因此,湖南高院为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裁定湖南衡南县法院在网络上对该段高速公路收费权进行司法拍卖。


最终,该段高速公路收费权以106.24亿元的报价成交。


这个案例表明,高速公路收费权等经营权益是可通过评估进行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


然而,经营权益能否顺利用于出资,除了完成评估和转让外,实践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争议。


比如:有些公路收费权是特权经营权,依据《行政许可法》,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可转让。


因此,股东若希望通过此方式完成实缴,务必先咨询律师,审慎研判并设计具体实施方案。



10

第十条野路子:特殊资产出资

特殊资产,包括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提到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用于实缴出资。


甚至,像如今网红、带货主播的社交账号,拥有大量粉丝,带货收益可观且持续,网络风评良好,具备较高的经济价值,理论上是可以尝试将该账号经过评估作价后转让给公司,以完成出资实缴的。


类似的特殊资产还包括营销网络、商业秘密、潜在消费群体、微信账号等。


举个实践中以微信账号出资的例子(案号:(2019)渝01民终8536号):


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卢某以个人微信账号“xxxxx-xx”的使用权出资入股,公司获得账号、密码及绑定手机并用于业务。

但是,某天,该公司员工宋某更改了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


因此,卢某认为宋某损害其使用权,遂起诉要求宋某停止使用账号。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各方主体一致同意以微信账号出资,但不符公司法规定,该出资无效。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以微信账号出资是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法院还认为,微信账号具备商业价值,可合法转让,又符合法律及腾讯协议。


因此,最终法院认为,以微信账号出资合法有效。


这里案例提示,以特殊资产出资,只要不侵蚀公司资本,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尊重公司自治。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特殊资产在评估和转让环节可能存在争议或障碍,不同地区和公司对这种出资方式的接受程度也有所不同,容易因实缴被认定无效而引发纠纷。


因此,在操作前务必咨询律师,充分评估可行性并设计具体方案。



11

结语


《公司法》对出资方式多样化的规定,最终目的是促进投资、促进交易,而不是束缚投资和交易。


非货币出资形式作为公司自治的一部分,应当在合理的框架内予以鼓励。


如果这些出资形式是真实反映市场价值的,能够推动公司经济效益的提升,就应该被支持。


市场交易的发展和创新,能够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也为各方带来更多的共赢机会。


所以,不论是实物、股权、债权,还是数据和特殊资产,只要能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合法合规,可以大胆尝试,尤其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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