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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答: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②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⑥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我省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临时救助标准采取分级审核确认制度,救助额度在5000元以内的,由乡镇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确认;救助额度在5001元至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5倍之间的由乡镇报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确认;对于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对象按最高上限 (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救助后还有困难的个案,提交县 (市、区、行委)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原则上,救助金额年内累计上限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
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主要有两类。一是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出现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个人或者家庭,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新申请过程中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等困难群众。原则上救助上限不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急难型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要积极开展 “先行救助”,在24小时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二是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为城乡居民家庭困难类型(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根据申请对象因病、因学、因意外伤害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及基本生活刚性支出部分,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政策或相关慈善项目帮扶后,对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进行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按80%进行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50%进行救助。原则上救助上限不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特殊案例通过 “一事一议”机制解决。
怎样申请临时救助?
答:本地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非本地户籍的,取得居住证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救助待遇。对于可以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情况,符合条件的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政策?
答:对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待遇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一)在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的年度;(二)重度残疾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多少钱?
答:在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的年度,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