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政策应知应会(三十九)

民生   2024-11-23 10:01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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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五节 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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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是谁

?



答: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2


什么是宅基地 “一户一宅”

?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合法流转、受让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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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答:可以继承。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 (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登记审批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 (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 《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记 “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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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否依旧有效,是否需要强制换新的不动产权证?




答:原有各类登记证书依旧有效,国家不强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如权利人需要,可到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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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 “小产权房”能否登记发证?




答:“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权利为集体所有。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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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开,第一序继承人继承,序继承继承;没有一顺继承人继承的,由第顺序承人


来源:大通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童知芍
责编:刘桂英
审核:李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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