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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政策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有何税费优惠政策?
答: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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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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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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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人口创业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 《就业创业证》 (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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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 “四业”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何规定?
答: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 (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 “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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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何税费优惠政策?
答:(1)采取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以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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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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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